求高手可以詳解一下既判力遮斷效的意義及用途
隨便節一段網路上相關的東西貼上來
"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自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
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且不得以該
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
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
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
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亦即既判力之「遮斷效」"
我的問題是 既然遮斷效影響的是攻擊防禦方法
那麼新訴訟中當事人不是已經因為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而就主文中之訴訟標的不能提出相同之訴訟了
那麼就算有沒被遮斷的攻防方法 又有什麼意義呢?
(後訴訟因為主文中客觀範圍已經不能提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