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ch06 (ch)》之銘言:
: 一如往常,四等警特總是會考冷門法條
: 今年第一題考出了189-2堵塞公共逃生通道罪,
: 第二題,要你判斷是否為共犯還是正犯
: 第三題,考 10,131,213 211(x)
: 第四題,考26條
: 基本上,今年刑法應該是偏易
看了一下題目,不負責任解題一下
一、甲住在某公寓三樓,將家人的鞋子與傘桶、買菜推車等雜物堆置在樓梯間,嚴重阻礙
上下樓之通行。某日住在四樓的乙下樓時,不慎踩到鞋子摔傷。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
責任。
189-2第一項後段 阻塞逃生通道罪+過失傷害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
或健康者,亦同)
二、甲籌劃要竊取乙所有之名貴古董花瓶已久。由於擔心受到阻礙,遂隱瞞自己的計劃,
對在乙家擔任警衛之丙說:「我可以代班,讓你休息一天。」丙知悉甲的計畫,也正好對
該古董花瓶有興趣,預計未來用此事來威脅甲,讓甲將該古董花瓶轉讓給自己,因此配
合甲的計畫。果真甲順利入屋成功竊走古董花瓶。試分析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甲加重竊盜沒疑問。但這題是問丙。按照犯罪支配理論,丙非正犯
(不具操縱整個犯罪流程的關鍵人物、核心腳色;亦非分工合作的功能支配)
亦非教唆(因為沒有惹起犯意),所以只有可能是幫助
因為丙袖手旁觀可能是不作為幫助(挑保證人地位,因為他是警衛所以應該是監督者保證)
<修正一下意見,應該直接寫作為幫助會比較簡單;寫不作為幫助其實還必須面對不作為
的
正共犯區分問題。這邊的爭點是有無不作為共犯?有義務犯說(只要是不作為都是正犯)、
區分說(區分保護者保證、監督者保證;只有監督者保證會成立不作為幫助)>
其實我覺得還有中性幫助的問題,但其實可寫可不寫
然後丙的"威脅計畫"只是單純的意念而已,304強制罪的點根本不用寫
你寫在多頂多也只有1分吧。(寫強盜vs恐嚇取財 道理也是一樣)
三、甲於任職某公務機關期間(2010 至 2015 年),多次利用偵辦走私業務機會,找數位
友?
充當檢舉人,自行製造不實職務報告書,數年間共請領新臺幣 1,500 萬元檢舉獎金。試
以?
上之罪名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甲是公務員->製造不實職務報告書...請領->登載不實+行使
甲詐領1,500 萬元檢舉獎金->339+134(不純粹瀆職罪)
四、甲乙為男女朋友,與乙女剛滿一歲女嬰丙一起租屋同居。由於丙經常哭鬧,讓甲感到
十分討厭。某日,甲看到報紙報導許多小孩因對花生過敏而死亡之外國個案,之後又閱讀
醫學研究報告得知兒童中的花生過敏症患病率持續上升,因而非常確定花生會導致小孩過
敏死亡。再某日,甲又因丙哭鬧而煩躁,因此跟乙說:「妳餵她吃花生,她就會因過敏死
亡。」乙也認為丙是拖油瓶,能這樣擺脫最好,因此,每天三餐讓她喝含有花生成分的牛
奶。丙在大量食用後,沒有出現危及生命的過敏反應,也未因此受有任何傷害。試分析甲
之刑事責任。
這題其實出的蠻妙的,不過應該還是考26不能未遂的問題無誤
他雖然只問教唆者甲,但基於共犯從屬性還是要交代一下正犯
乙女可能是殺人未遂
(1)非生母殺嬰(可以點一下,但不是重點)
(2)非既遂->審未遂TB、R、S都有
(3)阻卻刑罰事由->26的"無危險",採通說重大無知理論
依行為人的犯罪計畫
按照已知的常態科學觀之下,該行為會不會對法益產生危險?
在本案就是" 吃花生過量可能會因而產生嬰兒過敏死亡 "
本來是不好判斷的,但題目已經給你充分資訊,按照最新醫學研究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結論是仍有危險
按照上述說明,乙不是出於重大無知所以仍成罪
這邊說了那麼多,其實可以快速帶過
因為這題其實核心考點是共犯甲的從屬性
因為現在通說採限制從屬形式,所以只要正犯有完整的不法,共犯即可依附其上
不過要小心的是,甲還要再審查一遍有無"重大無知",答案應該同上。
當然這是德派的解法
按照日派或實務的 新客觀未遂理論
(行為時平均人的認知,一般人知不知道,嬰兒吃花生會過敏死亡)
正犯乙恐怕就是不能未遂了
但仍無礙甲的成罪(因為甲有特殊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