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ailand (不要試我ID)》之銘言:
: 今年運輸營業員級民法概要中有一題我對答案有點疑惑:
: 24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甲因營業積欠債權人丁1,000萬元債務。甲贈與丙
: 500萬元。半年後,甲因故死亡,留有遺產300萬元。試問債權人丁對繼承人丙
: 最多得主張多少金額之債權?
: (A)300萬元 (B)800萬元 (C)900萬元 (D)1,000萬元
: 這題今天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C,可是我怎麼看都看不出來900萬元的根據是什麼
: 想請問版上眾高手可以替小弟解惑嗎?
首先先確認甲的遺產多少:
1. 依1148-1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反正只要在兩年內受贈,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所以在計算甲的遺產的時候要加進來
∴甲的遺產為300+500=800萬
2. 依1153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乙、丙對丁的「連帶清償責任」為800萬,亦即丁可向乙、丙任一人要求清償800萬
3. 依271I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
→剩餘200萬的債務(可分債務),則由乙、丙各依應繼份比例負擔100萬元
故依上述,債權人丁對繼承人丙最多得主張:800+100=900萬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