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y22 (R.H.)
2016-06-30 01:26:18有某地其上蓋有廟宇一座,廟方主張系當初法令不許可,所以委由甲代為購地,
後某甲死亡由其子乙繼承,然嗣後由於甲曾替人做連保,債權人發現甲人擁有該筆土地,
問題如下
1.如該筆土地未辦理登記可否對抗債權人?法令依據?
2.該筆土地購於民國70年代,後法條修正財團法人登記形式化,則不作為之後果系自身權
利怠惰所以對廟方是否相當不利?
3.如地價稅係由廟方負責,是否可以此主張借名登記?抑或可能被認為是土地租借契約的
一部分?
拜託各路大神的解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