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證交法] 連續交易 相對委託

作者: isabelle723 (())   2016-07-06 10:59:10
想請問155的連續交易與相對委託與沖洗買賣的不同。
以A、B兩人為例,可以幫我看看我的理解正確嗎?
相對委託-A以高(低)價將股票賣給B,或B以高(低)價將股票賣給A?
(實務上,A要怎麼樣才能依定把股票賣給B呢?
股票不是都是出價賣,可以只賣給特定人嗎?)
(若相對委託的情況發生,則連續交易也必然會發生?)
法條內容:"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
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連續交易-只有A自己連續以高(低)價買賣股票?
法條內容:"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沖洗買賣-只有A自己連續買賣,且買賣均成交?
(A不一定以高或低價買賣?可能以一般行情價買賣?)
法條內容:"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感謝~
作者: andyssfresh (小小切肉人)   2016-07-06 21:14:00
我的理解這兩者可以同時出現 但是未必如此 在上櫃興櫃等市場應該是有可能達成相對交易 而連續交易不以相對人為必要吧 可以再說清楚一點你的見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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