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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關於民法給付遲延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6-07-11 15:32:42
關於給付遲延的條文,我有點不懂。
民法230: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231的其中一部分: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
意思是:首先要確定是不是債務人的責任;如果是,他責任就大了,就算因不可抗力因素
而造成,他也要負責?@@
(除非他如231後半段:"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請問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以上這兩個條文,不會有曖昧或互相衝突的可能嗎…?
謝謝。
作者:
jiang2358
(jiang2358)
2016-07-11 16:00:00
231是指債務人遲延 跟230會互相衝突嗎..?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6-07-11 16:10:00
231遲延中的不可抗力事由,難道不會同時也是230造成遲延的因素嗎?總覺得有點微妙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衝就對了)
2016-07-11 17:30:00
不會吧 時間點的問題呀 230是因該事由造成債務人未能如期履行債務 231是指已經給付遲延了 "在遲延中"如發生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損害 仍然要負責(誰叫他要遲延~)不知這樣說有沒有幫到你?! XD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7-11 18:37:00
基本上你理解正確,至於231條2項但書是指損害與遲延間無因果關係之情形。230、231不會衝突,遲延不可歸責債務人=230無須負責,可歸責=231負不可抗力之責。回你推文,231條不可抗力是對於「損害」,230條不可歸責是對於「給付遲延」二者不同層次。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6-07-11 20:26:00
可能我想太多了。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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