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4司律刑事法第70題

作者: pageloo (安靜踏實)   2016-07-13 09:53:19
104司律刑事法第70題:
甲駕駛不慎,撞倒乙所駕後載丙之機車,致乙受傷送醫,丙當場死亡,
經檢察官相驗丙後開始偵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B.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地方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C.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檢察官可追加起訴
D.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因乙未向檢察官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
乙部分不得審判
E.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告訴後於審判中撤回告訴,
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分應判
正確答案是:A.D.
有疑問的是B.
保成學儒的說明是:
B.本來是適用§323I但書,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乙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
看起來可以在檢察官開始偵查後提起自訴,但是,通說都認為此時應參照
§319III的法理,比較過失傷害和過失致死罪的輕重,若提起自訴部分是
較輕之罪,此時應恪遵「公訴優先原則」,過失傷害部分不得自訴
請問這一見解出自何處?
謝謝大家。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7-13 10:25:00
97台上5662吧 字號不知道有沒有背錯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6-07-13 11:15:00
這是目前實務穩定見解,可以參考101台上2404號判決
作者: pageloo (安靜踏實)   2016-07-14 07:23:00
謝謝推文回答的兩位大大,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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