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n705365 (fr049994)
2016-07-16 21:45:38[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考試類型:普考
年度:10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第三題
題目:18 歲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 20 歲的乙女結婚,
並完成結婚登記。一 年後,兩人生下一子,在向戶政機關辦理新生
兒出生登記時,兩人雖然都同意從母 姓,但卻對「名字」爭議不休
。戶政機關對甲乙二人的新生兒「姓」「名」登記, 應如何為之?
(30 分)
爆料:我朋友落榜了,花了四千元去打行政訴訟,合法得知兩項很有趣的資訊,
提供給去年同樣拿到底分的考友們參考.
1,原來偉大的閱卷委員認為,
就算18歲的甲己經結婚,依<民總第13條>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但很抱歉,取姓名是身分行為,不適用<民總>行為能力三分法的規定.
所以應考考生應該要在此處做些善墨.
個人感想,題目明明是問<戶政機關應如何為之>?
結果閱卷委員,卻又怪考生沒有寫到,民總規定是否適用於身分法?
我個人很懷疑,閱卷委員搞不好,根本沒有唸過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若真按照閱卷委員的想法,那以後18歲甲,想要來幫寶寶改姓,改名,認領...,
都要改請甲的法定代理人來辦了,因為甲未成年前,都不是適格的申請人.
作者: s90480 (s90480) 2016-07-17 06:33:00
爸媽應該已各擬好一個名,所以抽籤決定用誰擬的名。父母都在戶所登記現場爭吵,要用自己擬的名。因為人在現場不用催告,只是要怎麼決定用誰擬的名,謝謝分享,我也沒注意到取名是身分行為不能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