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問一點刑訴不可分的問題

作者: ff373868 (ff373868)   2016-07-17 14:16:56
※ 引述《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之銘言:
: 在讀過一些考古題後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對的
: 問題涉及告訴和審判不可分 方面
: 假設案例
: 如甲乙丙共同傷害丁戊
: 而經丁提甲傷害之告訴, 基於告訴不可分此告訴效力為甲乙丙傷害丁, 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 則檢察官就甲乙丙傷害丁部分提公訴
: 事後法院判決無罪, 參67年第10次刑庭決
: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為傷害丁戊二人 ,基於一行為受一次審判原則, 此判決效力及於甲乙丙
: 傷害戊
: 因此事後若戊提告訴,則因偵查中無單一性問題,檢察官應予252一款不起訴處分 ;若起訴
: 法院應為302一款免訴判決
: 所以縱丁告訴效力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 但法院判決效力會及於,這樣理解不知有沒有錯
: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 那部分我先放棄好了XD
: 不知道有沒有哪裡有錯呢?這些概念一直覺得很難搞懂 ,這次普考法廉刑訴擬答也是看不
: 太瞭
:
作者: neoa01 (bravo)   2016-07-17 14:26:00
(2)戊沒告,為什麼要下判決
作者: ff373868 (ff373868)   2016-07-17 14:29:00
因為是一個訴訟客體,無訴訟條件應以形式判決終結審判避免誤會,(1)是戊向檢表示不告。(2)是戊未表明,檢方只就丁部分起訴。而有偵.審程序上處理的不同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7 14:50:00
請問 (2)法院若為就戊部分下不受理判決會有379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問題?未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7-17 15:21:00
有判決呀 只是訴訟條件不具備才不受理 之後又因為既判力不可分才有在後面的免訴
作者: ff373868 (ff373868)   2016-07-17 15:27:00
不會有379的問題呀~有繫屬當然要以判決終結。而302免訴跟303不受理都是“判決”喔(只是為形式判決罷了)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7 15:58:00
所以一方面三人對丁部分判決無罪 而對戊因無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 本來欠缺形式訴訟條件還有審判可能 但因三人係出於一行為而該部分又受無罪判決 故有既判力 縱事後戊再為告訴也沒救 這樣白話理解不知道有沒有錯?ps.請問一下這邊為何不會有有罪+有罪始不可分的問題是不是本題起訴是全部而非一部所以沒有已起訴部分和未起訴部分均構成犯罪始生不可分這概念?
作者: t7050976 (littlehan)   2016-07-17 22:00:00
針對(2)→主觀不可分,刑訴第266,數個被告刑法權各別存在,自非單一案件。因此未經起訴,不告不理,不告而理(不受理判決),則為訴外裁判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7 22:32:00
所以意思是法院不用下不受理判決?但最後既判力仍及於戊?大家說法都不一樣 好難依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17 22:48:00
一部有罪,而他部無罪免訴不受理部分,在理由中說明即可上述方式,是檢察官全部起訴,但一罪的情況下之處理方式
作者: jamesg520 (飛向宇宙,浩瀚小興)   2016-07-18 01:21:00
原來大家在這裡哈哈,原po下不受理判決是對的,我沒討論到,然後誠如原po說的,不可分有些根本對不起來或有矛盾,更難的不可分的判決更亂,搞不清楚啦要不要下判決跟客觀起訴不可分有關,跟告訴不可分無關原原po對有罪有罪的懷疑就是學說的批評回t大,題目是向甲乙丙提公訴a案(甲打丁戊)b案(乙打丁戊)c案(丙打丁戊),三案的客觀不可分有及於戊啊(這裡把有罪有罪忘掉) 換句話說 用實務67 10th的看法,根本自相矛盾 用有罪有罪看因為無罪無不可分是訴外裁判,用一事不二罰逆推回來不是訴外裁判
作者: jacinta123 (哈哈)   2016-07-18 09:59:00
(2)的部分,因戊沒有要告,所以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但基於ㄧ案ㄧ訴ㄧ判,所以只會在判決理由欄中說明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8 11:15:00
這樣表面上67年和37特覆好矛盾 考場寫題目是不是還是以有罪有罪不可分的概念一以貫之呢?目標是考司法四等
作者: jamesg520 (飛向宇宙,浩瀚小興)   2016-07-18 11:39:00
刑訴有時候實務見解是不合理的(學說批翻了),但考試又非常以實務為準,我覺得妳考試要看,像這種題目很明顯考67 10th. 你就忘掉37特覆 不然根本寫不到考點不要死抓某個見解不放 我的經驗啦 你也可以再問問別人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7-18 13:31:00
單一性案件本來就有這種欠缺訴訟條件經審判無實質既判力或未經審判反受既判力拘束,使得既判力擴張與全部有罪方有審判不可分的矛盾存在。在研所修課時的最高院法官也承認這裡有矛盾。考試時建議還是以題目為準,問什麼就答什麼,當然也是可以在最後一段寫這種矛盾見解當作加分啦!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07-18 19:55:00
實務見解似乎認為沒有告訴就不會有不可分欸72台上5811所以應該不用下不受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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