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ageloo (安靜踏實)
2016-07-26 08:44:27 大家好,請教一下:
7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
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 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
緒失控, 舉槍將 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
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B)刑法第 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
執行職務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
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D)刑法第 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
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 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
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正確答案為:D
想請教的是,A選項錯在哪裡?
謝謝回答的朋友,先預祝大家,關關好過、關關過:D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7-26 10:16:00樓上突破盲點!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7-26 12:38:00這題目可能不是在實務界的人出的
作者: sex0982 (我要活下去) 2016-07-26 14:06:00
沒有假借...那為啥答案是D....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6-07-26 14:09:00因為它不是"假借"阿 所以當然不適用134參考一下這判例 裁判字號:30 年上字第 771 號裁判D是很中性的描述阿 又代表本案就適用假借不
沒有故意呀!因為他是一時失控才舉槍殺人,所以不成立134樓上好像都搞錯爭點了,有沒有假借甚麼的都非所問,有沒有故意利用職權犯罪才是重點大家可能要重新了解故意的定義,因為刑法對故意的定義是刑法第13條,但通常故意殺人都是實質預備犯,預謀殺人才算故意,一時失控殺人,就不算故意殺人了!最近新聞有一個就是因為他一時失控殺人,沒有預備凶器,而是談判時一時失控才殺人,所以就因此被法院推翻而獲得減刑了!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7-26 18:23:00樓上的見解是不是有些怪怪的啊?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7-26 18:39:00首先,實質預備犯不是這樣用的,還有故意的定義也需要釐清,台灣殺人的故意沒有分預不預謀。
除了實質預備犯我講錯之外,殺人罪屬於形式預備犯,但是,預不預謀也是實務判斷是否為故意的重要依據!總之,我可以確定的是,一時失手,絕對不會構成故意,頂多過失。過失殺人,就不用討論134了。這個題目甚至可能討論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因為一時失手,主觀上認為不會殺人,只是恫嚇對方而已,誰知道卻真的殺了人。實務上,只有海洋法系會認可其有故意的可能,台灣屬於大陸法系,對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均以過失論處。
作者:
giepa (giepa)
2016-07-26 20:15:00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在處理違法性層次 這題哪裡需要討論?
作者:
giepa (giepa)
2016-07-26 20:18:00甲知道開槍A會死仍有意為之或不違本意就符合故意了
還有樓上所說的容許構成要件的討論層次可能有不同見解唷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7-26 20:29:00所以甲成立過失致死?XDDDDDDDDDDD
一時情緒失控,怎能認為有預見可能性呢?既然沒有預見可能性,怎能認為有意使其發生呢?沒錯,實務上確實認為是過失致死。如我所說,警察開槍,可能只是想要恫嚇對方,可以想像一下,原本想要向天空或死者的腿部開槍,卻不慎打中對方的心臟。這樣難道不是過失嗎?臨時起意可以說是故意。但一時失控,很難成立故意。至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不同見解,我也說了,是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問題。只有海洋法系的國家會認為這種情形可以成立故意。
不是,請不要誤會。是我在說二階和三階論的不同。沒有打算回覆你的見解。我是回覆原PO和g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