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請教一下:
7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
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 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
緒失控, 舉槍將 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
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B)刑法第 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
執行職務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
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D)刑法第 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
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 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
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正確答案為:D
想請教的是,A選項錯在哪裡?
謝謝回答的朋友,先預祝大家,關關好過、關關過: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