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
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險
並於受益欄寫"妻"
投保3年後離婚
甲離婚後與丙結婚
甲死亡
下列關於受益人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離婚後,因乙喪失保險利益,故乙不得請領保險金
B.甲乙離婚後,甲並未變更受益人為丙,故保險金應交付契約定立時妻子乙
C.甲死亡時與其有夫妻關係者為丙,丙對甲有保險利益,故應為受益人
D.衡諸契約訂立時甲指定"妻"為受益人之真意,應系保障甲身故時具婚姻關係之妻
故受益人應為丙
我覺得答案是B
但考選部給D
B是實務見解
74年民一自0104號復台高院認為
受益人來自保險契約的指定,非身分關系
除非要保人以保險法111條第一項
以契約或遺矚另行變更受益人外,其妻之受益權,以告確定
大家覺得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