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保險法第25題

作者: Hatewoman (專業仇女宅)   2016-08-07 16:08:40
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
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險
並於受益欄寫"妻"
投保3年後離婚
甲離婚後與丙結婚
甲死亡
下列關於受益人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離婚後,因乙喪失保險利益,故乙不得請領保險金
B.甲乙離婚後,甲並未變更受益人為丙,故保險金應交付契約定立時妻子乙
C.甲死亡時與其有夫妻關係者為丙,丙對甲有保險利益,故應為受益人
D.衡諸契約訂立時甲指定"妻"為受益人之真意,應系保障甲身故時具婚姻關係之妻
故受益人應為丙
我覺得答案是B
但考選部給D
B是實務見解
74年民一自0104號復台高院認為
受益人來自保險契約的指定,非身分關系
除非要保人以保險法111條第一項
以契約或遺矚另行變更受益人外,其妻之受益權,以告確定
大家覺得勒?
作者: fge16 ( TT)   2016-08-07 16:11:00
我直接寫B !也納悶
作者: haohaobobo   2016-08-07 16:11:00
話說怎麼這題沒像今年流行的加上最、完全正確的字樣啊
作者: osee (os)   2016-08-07 16:12:00
我記得實例題也寫過前妻的答案 除非有變更受益人以前我自己推論也是寫D比較合理 後來看過答案才硬改的
作者: bbsgo0857 (yahoo)   2016-08-07 16:12:00
哈哈 發現大家都把疑問點出來了,明明選擇就應該是實務答應為主才是標準,誰知道呢
作者: osee (os)   2016-08-07 16:13:00
結果這次答案又變回去了 ㄎㄎ
作者: bbsgo0857 (yahoo)   2016-08-07 16:13:00
看有沒有人也想釋疑這題 或有強人能說新實務見解摟
作者: pageloo (安靜踏實)   2016-08-07 16:14:00
權衡之下我選D
作者: pkgameover (Otto)   2016-08-07 16:15:00
這題上課真的是前妻阿QQ
作者: zzzmamie (Mamie)   2016-08-07 16:17:00
上課教D 覺得沒問題保險實務本來就很多不一樣的
作者: Hatewoman (專業仇女宅)   2016-08-07 16:22:00
這題一定送分的拉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8-07 16:22:00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意思表示所指的「妻」是投保時的妻子,也就是後來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前妻。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8-07 16:22:00
不太確定 哈哈哈 我知道這則實務見解題幹是未再婚
作者: yukionly (張YUKI)   2016-08-07 16:23:00
選b哭哭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8-07 16:24:00
後來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一人)並沒有再作變更受益人的動作。
作者: itsmefish (我不知道)   2016-08-07 16:25:00
有人去提釋疑、就會覺得送分我自己選b
作者: pageloo (安靜踏實)   2016-08-07 16:26:00
如再婚,保險金給前妻,後妻爭執的可能性很高
作者: g19920109 (蘇蘇)   2016-08-07 16:33:00
這題爭議大的,好像上述實務見解是前妻,但學者都是D
作者: skening (阿wing)   2016-08-07 16:38:00
有人要去適宜嗎疑xd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08-07 16:48:00
實務見解說未變更受益人也未再婚,所以給前妻。反面推論如再婚就給現妻,學說也是一致看法。
作者: fge16 ( TT)   2016-08-07 16:51:00
嗯 !所以這題就算了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6-08-07 16:55:00
爭議哪裡大了 你要看有沒有再婚啊 沒再婚當然給前妻
作者: j1o2s3e4p5h6 (剛好路過)   2016-08-07 16:57:00
B+1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6-08-07 17:02:00
如果沒有再婚的話 才有兩說爭議 受益權的判斷時點如果有再婚的話 事故發生時說解出來就是丙妻受益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08-07 17:03:00
頂多就BD都給分,AC就洗洗睡了。受益人不用保險利益是實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6-08-07 17:03:00
然後訂約時說 會你至當事人真意 所以還是丙妻拿
作者: A771135198 (KAKA)   2016-08-07 17:03:00
保險實務 D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6-08-07 17:05:00
如果有再婚 你用最高法院的訂約時說 還是會去擬制真意認為是類名指定 答案得出來就是D所以D就是實務見解齁 哪是學說見解
作者: bbsgo0857 (yahoo)   2016-08-07 17:06:00
真的想清楚就去釋疑,因為看目前推文的大大們,兩邊各有其理,只是肯定不是AC是大家有共識的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6-08-07 17:09:00
不是啊 你用最高院的訂約時說 那就要擬制訂約時的真意契約上是類名指定啊 你怎麼會擬制成具名指定的乙啦如果你覺得要用事故發生時說 那事故發生時的妻也是丙啊結論就是兩說得出來的答案都是丙
作者: aprilanne (anneluck)   2016-08-07 17:13:00
秒選乙,但再看一次題目受益欄寫"妻",就改選丙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6-08-07 17:14:00
你引的實務見解 受益權來自契約非身份關係是用來解決 契約上受益人類名指定繼承人 拋棄繼承的問題江朝國老師 葉啟周老師 都有提到這個分類受益人的受益來自契約指定 根本題無關啊你要去討論的是「指定的是誰」「何時指定」受益來自於契約指定 問題是指定的是誰?懂嗎?所以才會有兩個不同的時點說法 然後類名具名的問題你一直強調受益來自契約非身份關係 根本題哪裡有關係?
作者: LeftCorner (僕は臭肥宅です。)   2016-08-07 17:45:00
記得葉老師有說過這個分類,不過忘了,要再翻下他的書@@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6-08-07 17:47:00
選B+1
作者: chinfrank (小強阿琴)   2016-08-07 17:49:00
上課就教D啊 看都不用看
作者: same60710 (乂加藤小惠乂)   2016-08-07 17:51:00
葉老師教D 這八成他出的XD
作者: jolycoco (要去哪裡領500?)   2016-08-07 17:53:00
實務說B喔,這題可以吵送分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6-08-07 17:58:00
一試選的是實務,不是學者
作者: tesc (new me)   2016-08-07 18:10:00
劉律師的保險法有講到,是D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6-08-07 18:25:00
上課是d沒錯。但是考試不是說實務見解是b?而且有說以實務見解為準啊!誰要去釋疑看看?
作者: flyjames (吊嘎英)   2016-08-07 18:25:00
選D才符合當事人真意吧
作者: BaoLiao5566 (包先生)   2016-08-07 18:37:00
實務根本就沒再婚,不能用吧?
作者: LeftCorner (僕は臭肥宅です。)   2016-08-07 18:40:00
我覺得有再婚的話,D比較符合當事人真意
作者: kude (雲且留住)   2016-08-07 18:43:00
實務見解的案例是未結婚,如果已再婚如果還是前妻才奇怪吧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8-07 18:50:00
訂約時就是B,可推知當事人真意
作者: BaoLiao5566 (包先生)   2016-08-07 19:09:00
要保人本來就可隨時變更受益人
作者: kevin200720 (Kevin Tsai)   2016-08-07 19:44:00
硬要扯當事人真意的話,我是覺得B跟D其實都解釋得通不過實務見解似乎比較偏B(97台上2087),不知道有沒有釋疑的機會@@
作者: tony760724 (tonyjin)   2016-08-07 21:13:00
選B+1
作者: bbsgo0857 (yahoo)   2016-08-07 21:52:00
對題目真的有疑惑,怎樣都找不到正解,就只好聲請釋疑摟,至少結果你也嚐試做了
作者: bbbruce (布魯斯)   2016-08-07 23:53:00
B+1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8-08 02:12:00
這題高x補習班的老師 有用自身的例子說過他當初也是寫妻 後來被他老婆糾正 一定要寫她名字不然萬一他再婚 她不就拿不到了 老師只好心不甘情不願把妻擦掉 改成他老婆的名字
作者: wertabcmk (學店魯宅)   2016-08-08 12:56:00
葉啟州老師的書上採D
作者: peterman (peterman)   2016-08-08 15:29:00
葉老師的文章也是認為要D喔
作者: kilionng (堅持信念)   2016-08-08 19:31:00
若當事人之本意是乙的話,應該要寫乙的姓名而非配偶,故當事人之本意應爲保險事故發生時爲配偶之人爲受益人
作者: chimd (RelishRemarkableRide)   2016-08-08 22:46:00
程政大上課時講過完全一樣的題目 應該是沒有爭議空間的
作者: b03012002 (No gains without pains)   2016-08-09 14:46:00
我認知的實務是,未再娶是前妻,再娶是新妻...答案D沒錯,這個沒爭議吧。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8-09 23:38:00
指定妻 為受益人 ,當時配偶為乙會想到 再婚之可能嗎?探求當事人真意 應該為乙....或者叫甲起來問我個人覺得這一題有爭議 可去申請看看人多好辦事 說不一定會翻案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10 14:07:00
沒想到再婚可能就寫名字就好幹嘛用稱謂 比較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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