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05司律第一試民法第14題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08-07 17:07:29
※ 引述《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之銘言:
: 關於C選項,我不太瞭解,
: 丙的受傷是因為丁超速所致,
: 為什麼可以向僱主乙請求損害賠償?
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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