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tewoman (專業仇女宅)》之銘言:
: 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
: 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險
: 並於受益欄寫"妻"
: 投保3年後離婚
: 甲離婚後與丙結婚
: 甲死亡
: 下列關於受益人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離婚後,因乙喪失保險利益,故乙不得請領保險金
: B.甲乙離婚後,甲並未變更受益人為丙,故保險金應交付契約定立時妻子乙
: C.甲死亡時與其有夫妻關係者為丙,丙對甲有保險利益,故應為受益人
: D.衡諸契約訂立時甲指定"妻"為受益人之真意,應系保障甲身故時具婚姻關係之妻
: 故受益人應為丙
: 我覺得答案是B
: 但考選部給D
: B是實務見解
: 74年民一自0104號復台高院認為
: 受益人來自保險契約的指定,非身分關系
: 除非要保人以保險法111條第一項
: 以契約或遺矚另行變更受益人外,其妻之受益權,以告確定
: 大家覺得勒?
抱歉!剛手機發連結圖沒成功。再發一次。
本題實務向來採肯定說,
江朝國採折衷說。
但一試不是以實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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