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輩好 晚安
在新聞上看到一個實例,也有在鄭老師書上看到相關問題,但新聞實例想不出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全型/監控保證人地位
新聞上是說10歲男童趁父親不在,放信號彈朝樓下丟,結果變成縱火車子毀損(人不在車內).
我是想請問:
1.朝車子放信號彈有殺人未必故意吧? 所以假設男童是殺人未遂,那父親呢?
因為並沒有(不純正不作為)過失殺人未遂這條罪?
2.若父親是上班,就脫離保證人地位了嗎?
鄭老師書上舉例是父親顧小孩 母親上班,結果小孩跟人打架都掛采
結論是父親不純正不作為過失傷害 母親上班無罪
書上沒有論述兩個幼童的罪
那請問以這個新聞實例,假設父親有保證人地位,犯什麼罪?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