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ang912 (siang)
2016-08-17 11:46:3294台大稅法考題
甲乙二人年收入均為120萬元,甲為受僱律師乙為合夥律師,甲另有母親一人(年75歲)
須扶養,乙收入中有30萬證券交易所得。
擬答中提到甲是受僱律師,其所得為薪資所得,於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時,扣除法
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而甲得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因有母親須扶養),惟其上限為
「十萬元」。
我不能理解的是第17條規定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以128000為限,為何解
題書寫上限為十萬呢?
還請大家不吝賜教,為我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