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簡述題目)甲一審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乙。甲受一審民事敗訴,書記官將判決6/1送
達甲,6/3送達乙。甲6/22才提出上訴,問甲是否逾期。
訴訟法是我這次最慘的一科,雖然每題都有寫,但只求每題有10分。。請不要笑我寫的答
案。
我是先寫乙特別代理權應指有包含上訴權,
但關於送達的規定,因本人收受送達,而本人雖有委任特定
代理權給乙,但因本人仍有上訴權,送達合法。
依送達規定,先收到送達之人,起算上訴期間,因而6/21為最後期限,所以上訴逾期。
但看到網路上補習班擬答寫,
84年民庭決議是有說送達給當事人並無不利,
但90年第7次民庭已說84年部分因不明確不再援用,
而依訴訟法規定,有委任收受送達後,
如審判長認有必要寄給當事人,應曉諭。
所以本案件,當事人所收受送達不合法。
應從乙收到時間算期限,也就是6/23。
想請教大家的是,這樣擬答是正確的嗎?
如果他寫的對。。那我寫錯。。但也有論理在。。
有可能有個10分嗎?雖然之前有考過的經驗。。
但對於訴訟法給分的大概標準。。實在很擔心。。
因為我專業科目只有法組最高考到56,,,上次訴訟法才19= =
先謝謝大家的指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