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16高考行政法總論/林清
頁數:第2-58至67業
問題:有關公私立學校教師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救濟
在林清課本中將近快10頁探討這問題,但我還是看的很模糊
首先不服學校內部管理措施,公私立教師救濟程序是申訴、再申訴,這部分無疑義
但是在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處分時,公立教師是走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但私立教師在第2-66頁是申訴-民事訴訟
這解釋是因為公立學校教師是行政契約,私立學校是私法契約,救濟方式不一致
但第2-66、67頁中卻又提到公私立教師不服教育部核准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救濟
而且第2-66又提到私立學校並非視為行政機關,不具機關地位,但私立學校不是機關
依私立學校法,授權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嗎?
到底私立學校教師受到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是要提起行政救濟還是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