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的是:該如何區分行政裁量之合法性與適當性?
因為書上說,法院只能審查行政裁量之「合法性」,而上級機關則可以審查行政裁量之「
適當性」與「合法性」
而老師也說裁量瑕疵一旦出現,都是屬於違法的,也就是說法院可以針對裁量瑕疵做審查
。
而講到「適當性」會讓我聯想到比例原則,可是書中寫說違反一般法律原則是屬於裁量濫
用,應該是屬於「合法性」而非「適當性」的與否
所以我想詢問一下「合法性」與「適當性」的區別標準是什麼?
以及對於行政裁量的「適當性」與否,只能訴願,請求上級機關審查,不能打行政訴訟。
行政裁量的「合法性」與否,則要先行訴願,若上級機關認定有違法,則可以撤銷,若是
認為沒有違法,而當事人不滿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請法院審查其「合法性」。
不知道上述這兩段話我的觀念有錯誤嗎?
感覺我很容易鑽牛角尖.....orz
每次都會一直越想越深,搞得頭很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