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DDKDD (KDD)》之銘言:
: 噓 p51314: 根本沒有投票,哪來多數人?? 09/01 13:46
: 噓 mangomilk: 哪來的調查?ㄧ堆人需要二手函授好嗎 09/01 14:21
: 推 sylvia1006: 有錢人不懂清寒考生的悲哀 09/01 14:49
: → sylvia1006: 按到推補噓 09/01 14:50
: → sylvia1006: … 09/01 14:50
: 噓 TomParis: 按錯,根本黑箱作業。 09/01 16:37
: 請見#1Nkh47i6 (Examination)
: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852807.A.B06.html
: 自8/22到8/30期間
: 本人已先發文詢問
: 其中表達意見中+站內信清楚明白拒絕買賣共20人
: 反對1人
: 這比例非常懸殊
: 這也是我為什麼會依站規給予權利宣佈本板禁止買賣
: 板務並不會專斷獨行
: 若各位認為此政策不可行
: 可以在本篇連署
: 一樣給予7日時間(9/8止)
: 請清楚表達希望
: 屆時我會依推文情況決定是否恢復相關規定
: 當然認為本看板應拒絕買賣
: 仍可繼續表示意見
沒有投票,只有照這篇原文底下推文,就決定禁止買賣了。
至於買賣二手函授最有可能涉及的責任,區分出賣違法重製物或出賣正版函授。
前者的情況是:買正版函授後再影印或燒錄一份,將重製那份拿來賣,違反著作權法第28條之1侵害補習班的散布權,民事方面,得依第88條請求賠償;刑事部分,須負第91條之1第2、3項刑責。
後者的情況是: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補習班在將該函授出賣後,已因移轉函授所有權而受有買賣價金對價,喪失函授著作(含語文著作和視聽著作)的散布權,所以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至於有版友擔心成為犯罪溫床及避免惹麻煩,民事方面的共同侵權行為人雖然不要求犯意聯絡,但還是要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刑事的共同正犯和幫助犯,除了故意和過失外,還要求要犯意聯絡(除了故意幫助不用犯意聯絡外),因此只要在版規裡規定禁止販賣侵害著作權的正版函授(沒有支付買賣價金,而是用偷的,當然這比較難想像啦)和盜版函授,甚或進一步要求賣家PO出欲販售的函授確保沒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就可以了。
當然這樣做一定會增加版主的工作量啦,至於要不要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立禁止一切買賣函授的板規,也是可以討論的,在此只是提出個人想法供各位版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