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關於30條跟43條的問題
在30條有提到關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有牴觸的話是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委辦事項則是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在43條則是提到議會議決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有牴觸
的話則是也是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那怎麼30條說委辦事項有牴觸的話是由委辦機關,而43條經過議會決議的委辦事項則是分
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呢?
所以差別是在於有沒有經過議會決議嗎?(不過一般學理上貌似是認為地方議會對委辦事
項無議決權?)
2.是關於30條跟75條的問題
30條提到的是牴觸時的函告無效,而在75條提到的則是抵觸時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那30條的函告無效跟75條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是誰先誰後呢?
還是兩者並無關聯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