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搞不大懂地方制度法第30、43、75條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6-09-17 19:16:05
1.是關於30條跟43條的問題
在30條有提到關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有牴觸的話是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委辦事項則是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在43條則是提到議會議決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有牴觸
的話則是也是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那怎麼30條說委辦事項有牴觸的話是由委辦機關,而43條經過議會決議的委辦事項則是分
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呢?
所以差別是在於有沒有經過議會決議嗎?(不過一般學理上貌似是認為地方議會對委辦事
項無議決權?)
2.是關於30條跟75條的問題
30條提到的是牴觸時的函告無效,而在75條提到的則是抵觸時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那30條的函告無效跟75條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是誰先誰後呢?
還是兩者並無關聯呢?
謝謝!
作者: p101422 (哇!)   2016-09-17 19:30:00
75是違法,30是牴觸,兩個不一樣...
作者: jiunyug (均)   2016-09-17 19:30:00
30條是訂定;75條是辦理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6-09-17 19:45:00
非常感謝p大跟j大的幫忙解答
作者: jiunyug (均)   2016-09-17 21:19:00
剛好我們兩個加起來就是區別,比較精準,送出才發現至於30條跟43條,30條是指“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委辦事項訂的“委辦規則”抵觸 ; 43條是“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委辦事項”抵觸。43條考的機會不多翻法典再確認,30條跟43條寫的“抵觸”就是“違法”因此“無效”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6-09-18 21:29:00
非常感謝j大,解釋的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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