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N大如此詳細紮實的解說QQ!
有個地方不太理解還煩請N大撥冗解惑:
關於因果歷程的重大偏離,為何毋庸於客觀要件中檢驗呢?
書上舉的例子是,行為人捆綁被害人時雖已著手,但如果
被害人這時即發生死亡結果,客觀歸責上是否可以不檢討而
僅在主觀要件中處理呢?
另一個問題是,徐育安老師文章的這個結論,是否為:
客觀上可歸責,然而主觀上故意有重大偏離而無法對應僅能
論過失致死;另依主客觀混和理論行為人有殺人故意並依其
犯罪計畫觀之該當著手,是成立殺人未遂。故形式上兩罪想
像競合?
這樣論述結果,關於主觀要件的部分是否有兩種不同的評價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