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甲於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
加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約定保險費為月繳。該附約中約定:「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
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且附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 15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
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
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
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
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
任?(20 分)
在保成網站上的擬答中,說明本小題並沒有64條據實說明義務的適用。
理由是認為因為甲所罹患的胃癌第四期並非本件保險事故的範圍,
所以無須用本條解約,可以適用的條文是127條
考生寫成用64條解約的就上大當QQ
啊問題就來惹,因為64條是在規範保險人的風險評估,而不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為
本條的適用前提,因此即使是保險事故並未發生,也不影響保險人的解約權才是,
應該是這樣吧~~
所以我自己的答案是認為,除了保成擬答中,保險人依據127條免責外,
也可以依據64條解約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