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如何?
(A)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B)債權人仍可以對債務人之繼承人請求返還
(C)債權人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
(D)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我知道這題答案為A,此有29年上字1195號判例可參。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之
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
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
按照上開判例,債權人不是還能為請求嗎?債務人只是有抗辯權而已,不代表請求權已歸
消滅,那麼,選項B錯的理由是因為「債權人之繼承人」嗎?
我知道這題很簡單,可是在下民法很差勁,又實在很想完全弄清楚,請大大們不吝
指教、鞭小力一點,萬分感激!祝大家高普考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