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律師民法第三題(1030-2)

作者: swy1343   2016-09-29 15:36:06
三、甲男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僅2歲。其後,甲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
產制。婚前,乙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A屋與200萬元之債務。婚後,甲、乙
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100萬元償還乙之前開200 萬元債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
,對戊負債1,000萬元。甲與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與乙吵架,乙打丁出氣,致丁遍
體鱗傷。甲知情後,乃對乙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起訴時,乙除有
A 屋外,尚有婚後營利所得900萬元之存款,甲除負有1,000萬元之債務外,並無其他動
產或不動產。
試問:
就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若離婚判決確定後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請求返還 1,000 萬元,有無理由?丙對戊之請求,可否拒絕?(20分
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部分
1030-2清償債務的補償
本題中因為甲的負債大於資產,婚後財產以零計算
乙則是900+100(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1000
(1000-0)/2=500
所以甲可以跟乙要500(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裡保成的答案還有一個100萬的普通債權
也就是甲用婚後債務幫乙償還乙的婚前債務
所以總共是600(高點則是寫500萬)
到這裡我都覺得沒什麼問題,
我覺得保成寫的比較對
因為甲幫乙還的婚前債務,依1023本來就也可以請求償還
不過假設今天題目是
甲無婚前財產,婚後現存財產100萬
乙婚前債務200,婚後現存900萬
甲乙於婚姻中各自拿自己的婚後所得100萬償還乙的婚前債務
那麼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候
甲之前幫乙還得100也要算入婚後現存財產
100+100=200
乙自己現存的是900
900+100=1000
(1000-200)/2=400
所以說甲可以跟乙要400
再另外跟乙要100萬的普通債權?(就是甲以自己的婚後財產幫乙償還婚前債務的部分)
這樣不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嗎??
問題有點長有點混亂,麻煩大家了...
作者: naivekasa (fly)   2016-09-29 16:10:00
乙被清償的是婚前債務,但對甲產生婚後債務,所以現存是900-100=800而非1000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300,加上100債權,等於400,不論是否計入夫妻見債務清償,結果都一樣
作者: swy1343   2016-09-29 16:51:00
謝謝樓上但我想問乙也自己拿出婚後的100萬償還自己的婚前債務乙的婚前債務共兩百(甲乙各拿100)請問這樣乙不是也應該把自己拿的那100萬加計算如婚後財產嗎?900+100=1000?
作者: ster915842 (g6)   2016-09-29 23:50:00
900+100(乙1030-2)-100(甲1023)=900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6-09-30 00:21:00
不會重複評價吧,因為你計算甲的婚後財產時的+100只是假設啊,事實上這筆錢還是在乙手裡,所以甲還是得再跟乙討才行,所以在算總請求費用時還是要再加上去以我的理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講白了點就是婚後財產夫妻各半,所以說計算上甲最後應該拿到1200/2=600,甲的婚後財產100再跟甲請求500=600(本人考試新手,有錯誤請指正當然考試不能像我最後這樣寫啦,我最後這段只是幫助理解驗算而已,證明(應該)沒有重複評價問題
作者: PeiyiKuo (^_^)   2016-09-30 01:01:00
就我所理解,我也會解成ster大的解法。甲:婚後財產100萬+100萬(§1023條對乙的請求權)=200萬乙:900萬+100萬(§1030-2)-100萬(還甲)=900萬(900-200)/2=350萬覺得這樣似乎比較公平。如以板大原計算,似乎重覆評價了...甲的一百萬債權加上了,但乙卻沒減掉100萬償還債權,這樣似乎多計算了乙的剩餘財產。這只是個人見解,也還在學習中,也沒學到債編,所以不確定債權方面如何行使...也想知道大家的解題想法。
作者: swy1343   2016-09-30 01:21:00
非常謝謝大家的回答我回家翻了林青松(102年九月版)的第144頁應該是樓上所說的那樣也跟ser大解的一樣非常謝謝大家~
作者: PeiyiKuo (^_^)   2016-09-30 01:23:00
還有另一個想法是:甲:100萬+100萬=200萬婚後財產乙:900萬+100萬=1000萬 另有個100萬對甲的債權。所以剩餘分配是400萬外加對甲的100萬債權。我的想法是,甲以婚後財產還乙的婚前債,所以要加回來,但是如果乙1000-100去還甲,似乎又變成用乙的婚後財產去還甲償還乙的婚前財產(好繞舌),似乎不對。所以覺得不應該混為一談。再請民法高手指導。
作者: swy1343   2016-09-30 08:15:00
http://i.imgur.com/g1sdeyN.jpg我看林青松寫的意思是夫妻間的債權他也有算到也就是甲100+100(對乙的債權)=200乙是900+100-100=900但他沒有另外再提甲可以再另外跟乙要100萬的債權就是了我覺得現在癥結點是在這裡
作者: naivekasa (fly)   2016-09-30 14:36:00
嗯嗯只是文義問題而已。900到底是拿來還之後還是還之前,依題意解釋即可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9-30 16:54:00
個人認為1030-2適用上應該是一方以婚後財產還自己婚前或是以自己婚前還婚後債務,然後如果以自己財產幫他方還則是適用1023,所以這樣的話應該是乙(900+100)甲100 ,甲得向乙依1030-1請求450,另外依1023請求100,如果觀念錯誤請見諒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6-10-04 10:58:00
這種題目乙要先清償甲代償費用,再計算給付剩餘財產之給付,就不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了(也就是先還錢,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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