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僅2歲。其後,甲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
產制。婚前,乙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A屋與200萬元之債務。婚後,甲、乙
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100萬元償還乙之前開200 萬元債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
,對戊負債1,000萬元。甲與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與乙吵架,乙打丁出氣,致丁遍
體鱗傷。甲知情後,乃對乙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起訴時,乙除有
A 屋外,尚有婚後營利所得900萬元之存款,甲除負有1,000萬元之債務外,並無其他動
產或不動產。
試問:
就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若離婚判決確定後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請求返還 1,000 萬元,有無理由?丙對戊之請求,可否拒絕?(20分
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部分
1030-2清償債務的補償
本題中因為甲的負債大於資產,婚後財產以零計算
乙則是900+100(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1000
(1000-0)/2=500
所以甲可以跟乙要500(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裡保成的答案還有一個100萬的普通債權
也就是甲用婚後債務幫乙償還乙的婚前債務
所以總共是600(高點則是寫500萬)
到這裡我都覺得沒什麼問題,
我覺得保成寫的比較對
因為甲幫乙還的婚前債務,依1023本來就也可以請求償還
不過假設今天題目是
甲無婚前財產,婚後現存財產100萬
乙婚前債務200,婚後現存900萬
甲乙於婚姻中各自拿自己的婚後所得100萬償還乙的婚前債務
那麼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候
甲之前幫乙還得100也要算入婚後現存財產
100+100=200
乙自己現存的是900
900+100=1000
(1000-200)/2=400
所以說甲可以跟乙要400
再另外跟乙要100萬的普通債權?(就是甲以自己的婚後財產幫乙償還婚前債務的部分)
這樣不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嗎??
問題有點長有點混亂,麻煩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