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行政法 -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作者: elisabelle (Hasta la victoria)   2016-11-05 21:20:28
想請問大家在行程法127增修之後,
這個問題如果是問答應該怎麼解會最完整, 但又不會多寫了不必要的東西?
如果像下面這樣回答是否可以?
1. 學理:如果可以透過具執行力之行政處分實現公權力, 就沒有提起給付訴訟的必要
2. 實務爭議:
(1)肯定說:97高行判決 受領人授益原因已溯及既往失效, 行政機關自可依職權以行政
處分命相對人返還。
+ 反面理論
(2)否定說:依行程法127之規定, 如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欠缺法律依據, 應提起一
般給付之訴確定不當得利範圍。
 +最高行104年6月聯席:該當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僅重申漁業人應返還公法上不
 當得利之意旨, 並不能說主管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命漁業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
也就不能依行政執行法以處分限期履行作為執行名義, 而需另提起給付之訴作為執行
 名義。採否定說。
3.現行法制:行程法增修127條第3.4項
 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單方核定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逾期不履行得以
 行政執行法第11條強制執行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6-11-05 21:26:00
把時間留給別題吧,這題七月高考考過了
作者: elisabelle (Hasta la victoria)   2016-11-05 21:31:00
我不是要考高考XDDD,因為看的函授不是新的,所以想知道怎麼解比較好, 謝謝樓上!
作者: anmemo (失憶症)   2016-11-05 21:54:00
考過再考率還是有。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6-11-05 21:57:00
經典值得一考再考...
作者: yiching13 (大雨淅瀝瀝)   2016-11-05 21:58:00
今年考試我這題就是先寫學說兩種看法,然後寫最高法院
作者: KEYs (ACE)   2016-11-05 21:59:00
考過之後再考相關概念啊(時效消滅的起算)
作者: yiching13 (大雨淅瀝瀝)   2016-11-05 21:59:00
的看法,惟最新修法通過直接採取行政處分。主要是看題目分數分配多寡來決定怎麼寫給分10分你只寫最新修法的話篇幅顯然不夠
作者: elisabelle (Hasta la victoria)   2016-11-05 22:20:00
了解, 看來時間足夠的話就是全寫才完整...感謝!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1-05 22:47:00
大前提(新修正之前因後果) 小前提事實 涵攝
作者: CL520 (刑法520)   2016-11-05 23:56:00
該爭點是否已不復存在,是非題,答案為是,but不能只寫結論時間允許且參考配分及爭點多寡,最新法條先po,然後點出之前為何有此爭點,然後再參考剩餘之時間,決定先寫實務見解或學說見解,最後選一個當結論。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06 00:00:00
高考二級再考一次,這個要很熟吧
作者: LAbsente   2016-11-06 00:36:00
行程127第4項還有考點;VA的不停止執行,它是例外
作者: jiaren0819 (Dream sky)   2016-11-08 14:58:00
這個類似題目高考二級又再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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