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文-說明之"依據"

作者: akikosuwanai (一切都會成為過去。)   2016-11-08 15:30:22
大家好,
 想請教一下,如果是對不相隸屬的機關,
 在公文的"說明"項,表達"依據"法源,
 是否【直接列出相關法律】即可?
 或是須另外增列【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作為依據?
 在此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註: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作者: GimO (Gimo)   2016-11-08 17:20:00
依據你就直接編一個民意機關的某某某函就好了公文四平八穩寫整齊寫夠份量就有十分以上了 真的不用太糾結這些細節
作者: akikosuwanai (一切都會成為過去。)   2016-11-09 06:37:00
謝謝GimO大,不是為考試發問的,想請教實務上的處理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6-11-09 09:08:00
以前發文給戶政要資料時我是直接寫行程法19條就好了...當然啦 如果對方很龜毛你還是全寫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