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一下,如果是對不相隸屬的機關,
在公文的"說明"項,表達"依據"法源,
是否【直接列出相關法律】即可?
或是須另外增列【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作為依據?
在此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註: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