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問題是: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以及
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公務員懲戒法的:舉凡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編制內職員均包含之。
這兩者的公營事業人員的差別是在哪呢?另外公務員服務法的公營事業人員是否指的只有
董事那類的呢?
我有問過老師,但那時候頭暈暈的,聽不大懂,也不好意思繼續問,我印象中老師是說一
個包含法人一個不包含非法人,但現在這兩個無區別實益,但怕聽錯,想在詢問一下版上
的高手,謝謝
還有一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A.中國石油公司總經理
B.工業研究院院長
C.臺北市市長
D.國立大學法學院校長
答案是B,其他的沒問題,但搞不清楚為什麼工業研究院院長不適用
以上兩題,還望版上的高手們幫忙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