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兩題行政法的問題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6-12-01 21:09:47
1.
Q.下列各種國家制裁手段中,何者並非以相對人之過去違反義務之行為為依據?
A.怠金
我的疑問是,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有提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
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這樣不是就等於違反了義務嗎?
2.
Q.A因欠稅40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送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台北市行政執行處即通知有關
機關以A未完稅為由限制其出境,A不服限制出境之處分,得提前何種法律救濟?
A.向台北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
以及
Q.欠稅人接獲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通知,據財政部來函欠稅人已達限制出境 標準,應予
限制出境。此項通知欠稅人如有不服,提起訴願,應由下列何 機關管轄?
A.行政院
我的疑問是,為何兩者的救濟處理方式不同呢?一個是提起訴願,一個是聲明異議,兩個
我感覺都是管制性不利處分,都是保全動作,是因為行政執行處的原因嗎?
麻煩了,謝謝!
作者: cylltylmlgh (DooDooZai)   2016-12-01 21:13:00
我先回答第一個問題,怠金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未來義務之履行,並非處罰,法條上的違反義務應該是指應作為而不作為吧第二項所稱的我覺得是另一種非處罰的行政管制手段,以前都沒注意到這項,我再去查查看XD
作者: bottony20 (封徵)   2016-12-01 21:53:00
第一題是問過去 怠金是使行為人未來完成其義務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01 21:55:00
問題二,一個是執行程序,一個是行政處分
作者: bottony20 (封徵)   2016-12-01 22:00:00
國稅局已經做完 行政處分 送行政執行處 就是執行程序依最高行政法院97庭長官聯席會議 不服聲明異議還是可以 打訴願 行政訴訟 自己看一下聯席會議資料眼殘了 我以為第二題是一起的第二題內政部 就是行政處分機關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12-01 22:32:00
問題二 這問題基本上就有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係由"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 (並非由國稅局)Q1針對欠稅,向國稅局提起復查,之後循序訴願、行訴針對國稅局移送執行署,執行署所為執行行為,可聲明異議 (若該執行行為,具有處分性質,可訴願行訴 )Q2針對限制出境,原處分機關是"財政部",所以訴願機關是行政院 訴願法4咦 看錯,是台北執行處通知限制出境? 這是行執法的限制住居? 那Q2也不會得到答案行政院阿...題目一定有誤
作者: bottony20 (封徵)   2016-12-01 22:48:00
j大!! 兩題沒有關聯第二題 第二項比像是考多階段行政處分 跟第一題無關
作者: jiunyug (均)   2016-12-01 23:10:00
我都越看推文越花XD2的Q1:進入行政執行,先聲明異議再訴願 (題目敘述應是李建良老師提的多階段行政程序)2的Q2:吳庚老師舉的多階段行政處分的例子,課本有就不解釋了(一看就他出的)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12-01 23:29:00
二題Q1如果是問行執法限制住居,那就沒錯了。Q2由財政部函,則是依據稅稽法24條。兩小題分開的,謝B大另外 現行法已經跟吳庚書上的多階段處分例子,不一樣了因為答案是行政院,應已採現法
作者: jiunyug (均)   2016-12-01 23:48:00
吳庚是說多階段行政處分副本的問題,向行政院訴願沒錯,83年決議也採此見解,這看法到現在沒變,Q2是95年的題目了,主要是理解推論過程,機關換人不影響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12-02 00:17:00
瞭解,原來是舊題目,那就跟後來修法無關,謝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6-12-02 08:51:00
謝謝各位的解答,另外想再請問一下,台北行政執行處請其他機關限制出境,這個限制出境算是行政處分嗎?若是行政處分的話,聲明異議後應該找那個機關訴願呢?感覺這邊有點二階段處分的感覺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12-02 12:00:00
參97.12決議。是處分。向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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