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通說不是採 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嗎?
說已過失犯論處
但是小魯想了一想覺得有點怪怪的
它說不影響構成要件的故意 這裡我懂
但是卻影響罪責層面的故意
咦? 等等 第三階罪責層面為什麼會有故意呢
故意過失意圖不是在第一階裡面的主觀構成要件的嗎
例子:甲以為乙伸進口袋要拿槍開槍打甲 沒想到乙是要拿煙抽 甲先下手為強 開槍打死乙
以過失殺人論處? 怎又覺得怪怪的了 刑法271條殺人罪不是一定是故意的嗎?
還是是過失致死? 276?
客觀上乙不是已經死了 主觀上甲也有故意啊 也有因果關係的吧?
這是271沒錯的吧? 為什麼要限縮法律效果以過失犯論處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