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
甲乙簽定一買賣契約 標的物A價金兩萬 甲賣A給乙
然後甲把債金請求權讓與丙
不需乙同意僅需告知乙
然後
丙欠乙兩萬
這是可以抵銷的嗎
還是不可以呢
是民法哪一條呢
謝謝
讓與時生效,並經通知得對抗,故丙對乙取得兩萬元的債權乙也對丙有另筆兩萬債權,依第334條可以抵銷
若丙欠乙兩萬元 則乙當然得對丙主張抵銷可是這個選項是錯的耶 請問錯在哪裡呢 謝謝另外債權讓與為什麼是準物權契約呢?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12-04 10:49:00因為債權並不是物權,而是物權以外的財產權。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12-04 10:56:00準物權行為:以發生物權以外財產權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
作者:
deeryi (deer)
2016-12-04 11:47:00抵銷必須都屆清償期啊甲乙的買賣不一定到了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12-04 17:03:00你要不要貼原題目比較不會鬼打牆?
未屆清償期是指「乙對丙的借款請求權」跟「甲對乙(讓與後變丙對乙)的價金給付請求權」可能都還沒到給付的時間,所以就不一定可以主張抵銷
作者:
j0588 (scarecrow0588)
2016-12-06 11:01:00實務上清償期尚未屆至的情況很多啊,像是分期付款或是開遠期支票。還有就是欠款有可能是不完全債權
支票或者分期嗎 秒懂 為什麼不早說呢XDDDDDDDD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