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日持 500 元鈔至書店購買一本價值 200 元之書籍,店員乙認為 1,000 元紙鈔,而
欲找予800 元時,對甲云:「找您 800 元吧!」甲雖明知乙找錯錢,仍取之而去
。試論甲成立何罪?
想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這一題
學說上認為 甲的因果關係不連貫 所以客觀要件不符 不構成詐欺既遂
那為什麼 沒有接著討論未遂呢? 我查了一下 好像沒人接著討論這個..
甲應是有故意? 不作為詐欺 有保證人地位誠實信用原則 著手?依立即危險說
可能也有? 似乎感覺可以討論 為什麼 市面上的書都沒討論這點呢?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