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ue999 (FLY)
2016-12-08 03:32:56甲某日持 500 元鈔至書店購買一本價值 200 元之書籍,店員乙認為 1,000 元紙鈔,而
欲找予800 元時,對甲云:「找您 800 元吧!」甲雖明知乙找錯錢,仍取之而去
。試論甲成立何罪?
想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這一題
學說上認為 甲的因果關係不連貫 所以客觀要件不符 不構成詐欺既遂
那為什麼 沒有接著討論未遂呢? 我查了一下 好像沒人接著討論這個..
甲應是有故意? 不作為詐欺 有保證人地位誠實信用原則 著手?依立即危險說
可能也有? 似乎感覺可以討論 為什麼 市面上的書都沒討論這點呢? 感謝!
單純沉默 詐欺是定式犯罪 需有貫穿之因果關係 且順序不可錯亂 這題的順序是2341 所以不成立抱歉 我好像沒有解答到原po的問題 請樓下強者接手
作者:
shirman (幼稚小鬼)
2016-12-08 11:33:00甲主觀就沒有詐欺意圖了,要未遂啥? 這不是不當得利嗎應該說,甲根本沒有施展詐術,怎會有詐欺之罪?所以甲沒有刑事責任,但乙可以民事不當得利要求取回金錢就算是甲不作為,亦沒有陷乙於錯誤,乙的錯誤來自於乙自身
作者:
walyun 2016-12-08 15:48:00我是覺得未遂也是要符合定式因果步驟來檢驗
作者: jiaren0819 (Dream sky) 2016-12-08 17:20:00
你不覺得他什麼都沒說嗎?而且誠信原則建構的保證人地位,要相對人明顯欠缺經驗,這個題目完全看不出來,而且用民法交易原則來建構一個人該不該被關,整個就是道德治國
作者:
oboe321 (夜遡緋)
2016-12-08 22:33:00因為對方發生錯誤在先,行為人不為告知在後,不具備因果關係,不會成立不作為詐欺,不過有學說認為依誠信原則,行為人負有告知義務,其未為告知,成立不作為詐欺,然後前者見解最後是論以侵占脫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