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詐欺取財

作者: blue999 (FLY)   2016-12-08 03:32:56
甲某日持 500 元鈔至書店購買一本價值 200 元之書籍,店員乙認為 1,000 元紙鈔,而
欲找予800 元時,對甲云:「找您 800 元吧!」甲雖明知乙找錯錢,仍取之而去
。試論甲成立何罪?
想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這一題
學說上認為 甲的因果關係不連貫 所以客觀要件不符 不構成詐欺既遂
那為什麼 沒有接著討論未遂呢? 我查了一下 好像沒人接著討論這個..
甲應是有故意? 不作為詐欺 有保證人地位誠實信用原則 著手?依立即危險說
可能也有? 似乎感覺可以討論 為什麼 市面上的書都沒討論這點呢? 感謝!
作者: maxim20xx (阿撐)   2016-12-08 08:34:00
單純沉默 詐欺是定式犯罪 需有貫穿之因果關係 且順序不可錯亂 這題的順序是2341 所以不成立抱歉 我好像沒有解答到原po的問題 請樓下強者接手
作者: lightning17 (purplemoon)   2016-12-08 09:52:00
確定有保證人地位嗎?
作者: shirman (幼稚小鬼)   2016-12-08 11:33:00
甲主觀就沒有詐欺意圖了,要未遂啥? 這不是不當得利嗎應該說,甲根本沒有施展詐術,怎會有詐欺之罪?所以甲沒有刑事責任,但乙可以民事不當得利要求取回金錢就算是甲不作為,亦沒有陷乙於錯誤,乙的錯誤來自於乙自身
作者: walyun   2016-12-08 15:48:00
我是覺得未遂也是要符合定式因果步驟來檢驗
作者: jiaren0819 (Dream sky)   2016-12-08 17:20:00
你不覺得他什麼都沒說嗎?而且誠信原則建構的保證人地位,要相對人明顯欠缺經驗,這個題目完全看不出來,而且用民法交易原則來建構一個人該不該被關,整個就是道德治國
作者: oboe321 (夜遡緋)   2016-12-08 22:33:00
因為對方發生錯誤在先,行為人不為告知在後,不具備因果關係,不會成立不作為詐欺,不過有學說認為依誠信原則,行為人負有告知義務,其未為告知,成立不作為詐欺,然後前者見解最後是論以侵占脫離物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6-12-08 23:41:00
就無罪啊 PUMA有教過喔 單純收受而已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09 07:50:00
沒有施用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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