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外配規化時,毋須受到「有相當之
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條文限制,並保障受家暴、喪偶或離婚之
外配,得先申請歸化後一年內再提放棄國籍證明,避免出現無國籍情況。
現行《國籍法》條文規定,外配申請歸化須提財力證明,且在取得戶籍前就放棄原有國
籍,但在實務上卻可能發生申請人放棄原國籍後無法取得我國國籍,陷入無國籍人球的窘
境,且現行規定規化者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也被批評文意過於廣泛。
修法通過後,「品行端正」文字改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之刑事案件紀錄
」,對於「不良素行」之認定,由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處理,增訂條
文也保障在申請人被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應開審查會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現行條文使外配申請歸化前得先放棄原國籍,修法後外國人得在成功歸化,取得國籍後一
年內,再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若屆時未提出再撤銷其歸化。而針對財力證明部分,外
國人若為我國國民配偶則不受外國人歸化「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
無虞」等限制。另,修法後,若外配因家暴而離婚且未再婚、配偶死亡後未再婚,或有事
實足認與與配偶親屬仍往來照顧者,亦可適用外配條件歸化,其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年限,
也由5年降為3年,但與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兩年以上者,即不受前項「親屬仍往來」
條文限制。本身為新住民的國民黨立委林麗蟬表示對此次修法感到欣慰,本次修法除讓品
行端正認定改為無不良素行,且讓受家暴或喪偶者,得以配偶身分繼續申請而不需財力證
明,且避免申請歸化放棄國籍後,卻成為無國籍的狀況,這次修法是給新住民姊妹很好的
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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