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關於監護宣告的撤銷,是向後生效,還是向前溯及?
好比說一個受到監護宣告的人,在受監護宣告期間
他幹了以下幾件事情:
(1) 拋棄一幅名畫的所有權
(2) 訂立的買賣機車的契約
(3) 結婚
先不管他怎麼辦到的,我想問就是那麼他之後監護宣告被撤銷了的話
上面三件事情要怎麼處理?
我的想法是
如果是監護宣告理由自始不存在,上面三個通通有效
如果是監護需告理由解消,
(1) (2) 無效(因為當時就無效了)
(3) 的話我就有點不知道該用什麼思路去想,請各位指點 :)
作者:
flyin314 (現實很殘酷)
2016-12-31 17:56:00監護宣告不適用在身分行為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12-31 18:11:00不會溯及既往結婚只要當事人有意思能力即可。監護宣告係針對財產上之行為。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6-12-31 20:52:00受輔助宣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吧,怎麼會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12-31 21:30:00有完全行為能力啊,誰告訴你是限制行為能力的?
小智障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啊是85條嗎?反正就是那些事情要被允許之外基本上是完全行為能力沒錯很特別的點
作者: yichuandeyin (yin) 2016-12-31 21:55:00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重要行為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規定,但對於非重要行為仍有行為能力
作者: miababy (悠游) 2016-12-31 21:56:00
原po有問輔助宣告嗎@@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12-31 21:59:00基本上行為能力跟意思表示的效果是不同概念。有行為能力跟意思表示有效不能畫上等號。以上是民總的基礎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