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乙二人相約,利用白天,由甲進入A家中竊取金飾,乙在外把風,甲於入屋內 翻箱
倒櫃後未發現金飾,但見抽屜內有新台幣 1 萬元,遂將 1 萬元放入自己口袋,出門後
告知乙,找不到金飾,改天再來,將 1 萬元獨自侵吞。問甲、乙所為如何論處?
一、甲當然是321條1項1款和2款的加重竊盜該當
二、甲乙有事前犯意聯絡,過程中乙的把風行為和甲的行為有功能支配,乙是加重竊盜
共同正犯
問題在於,甲欺騙乙沒找到金飾,然後私吞一萬元這個行為,有解題認為構成對乙的
詐欺未遂。但339條的文字: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法條來看,甲騙乙這個行為,有該當詐欺未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