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之銘言:
: 一、17歲之甲因沉迷手機遊戲,將零用錢全數花用於購買遊戲內虛擬寶物。某日,甲將其
: 父乙之筆記型電腦出售予丙,並將取得之價金花用殆盡。乙向丙表示拒絕承認甲之行為,
: 丙則向乙表示其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可取得該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請附具理由回答丙之
: 主張有無理由。
: http://0rz.tw/mKHie 公職王解答
: http://0rz.tw/OG3YI 高上解答
: 我想請問哪一種解法是對的? 我個人是比較認同高上的解法
照目前查到的說法,應該是後者比較符合通說見解
雙重效力未定的情況: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未得乙之授權即將筆電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買賣契約與處分行為
此時甲未經乙之允許而為法律行為,欠缺法律行為當事人應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一般生效要
件,故該法律行為應依第79條效力未定;且因甲無權處分乙所有之筆電,欠缺法律行為中
處分行為之行為人應具有處分權之特別生效要件,故該法律行為應依第118條第1項效力未
定。
前者部分,雖甲並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故依第77條本文甲為該處分行為前應得乙之允許,
但因縱該處分行為有效,僅係乙喪失筆電所有權而由丙取得所有權,故系爭處分行為對甲
而言係屬無損益之中性行為。
縱甲未先經乙之允許即為該處分行為,亦不使該處分行為之效力受到影響;但就後者部分
,因甲欠缺處分權,故該處分行為依第118條第1項係屬效力未定,但通說認為僅須丙善意
且無重大過失而信賴甲之占有外觀,其仍得依第801條及第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