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向乙中古車商購買汽車一部,車商表示車況良好,雙方
談妥價金 60 萬元,乙旋即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甲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間始得知該車
為泡水車。試問:甲得否向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30 分)
1.此題我先引用民法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
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
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但本題情形甲非動機錯誤故不適用第 88 條第2項動機錯誤例外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
誤 故表意人得撤銷之
2.之後我引用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此題我拿到25分 我想可能是沒寫到第 93 條(我也忘記我是否有寫到這一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3.但公職王和高上的解答都認為此題可適用民法第 88 條第2項: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同時依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本題除斥期間已
經過 故甲之撤銷權已消滅 不得行使撤銷權
高上和公職王的差別在於高上有提到甲仍可依民法第 92 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http://0rz.tw/eBzbq 高上擬答
http://0rz.tw/f1ZHV 公職王擬答
4.另外我有看到動機錯誤的定義: 表意人在意思形成的過程中,對於就其決定為特定內
容
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 認識不正確之意。
我想請問我關於動機錯誤的想法是對的嗎? 我認為本題不適用民法第88條第2項
但補習班擬答卻說可以 究竟誰對? 想和大家討論看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