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沒人真正回答到原po的問題。起訴不可分跟既判力擴張根本兩回事,硬要說有關聯,
那就是都與一行為、單一案件有關。
判決確定「前」,依起訴不可分,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當然可以另訴。
但判決確定「後」呢?之前他部無罪,判決確定前起訴當然ok!已如前述。但如果一直未
起訴,然後拖到一部有罪判決確定,那就是既判力擴張的問題,他部已因一行為、單一案
件受既判力擴張而確定,此時,他部自然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引述《Grillfish (烤魚)》之銘言:
: 首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的關係,這個概念要時時放在心裡
: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 : 時間: Mon Mar 20 20:35:13 2017
: :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書,看到一段有點不明白
: : 在最新版下冊第161頁
: : 關於起訴效力
: :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
: : 法院認係一罪
: : 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免訴
: : 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經起訴部分 法院不得審理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經起訴的部分因為無罪,故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 因此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如果下無罪判決,反而是訴外裁判
: : 檢察官仍得另行起訴
: : 其中關於檢察官可以另行起訴有點疑問
: : 如果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效果
: : 在一行為一罪或是一行為數罪下 應該未起訴都受既判力所及
: : 此時檢察官應該不能起訴才對啊
: : 請問我是不是哪點想錯了
: : 麻煩指點一下
: 理由如上
: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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