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作者: Grillfish (烤魚)   2017-03-21 01:25:30
首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的關係,這個概念要時時放在心裡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 時間: Mon Mar 20 20:35: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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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書,看到一段有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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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新版下冊第161頁
:
: 關於起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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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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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係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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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免訴
:
: 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經起訴部分 法院不得審理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經起訴的部分因為無罪,故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因此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如果下無罪判決,反而是訴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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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仍得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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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關於檢察官可以另行起訴有點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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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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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行為一罪或是一行為數罪下 應該未起訴都受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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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檢察官應該不能起訴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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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我是不是哪點想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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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煩指點一下
理由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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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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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i.imgur.com/Q8M8o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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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03-21 01:42:00
好文推
作者: SCDAN (ㄎㄎ)   2017-03-21 05:11:00
感謝回文 不過你看一下我拍的第一張照片林師節錄的實務見解我的例子會是判決效力擴張到未起訴的丙部分甚至在起訴部分無罪時 既判力也會及於未起訴部分 第一張圖下半部
作者: ppingin (唉)   2017-03-21 12:05:00
樓上,你想一下什麼時候會產生既判力。那產生既判力前呢?你想想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3-21 13:28:00
上位階概念先定位好,在單一性案件的條件下,才會有審判不可分所衍生出的起訴不可分,和既判力擴張,而這個先決條件第一點就是起訴和未起訴的部分均有罪,因此當法官認為未起訴無罪的時候,就不會是單一性案件,自然無上述不可分和既判力擴張的適用,兩者之間並無矛盾之處。你的問題在於,你把非單一性案件的案子,又丟進單一性案件的既判力擴張,自然會覺得兩者有衝突並不是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就一定是單一性案件,你一開始認知就不對了
作者: SCDAN (ㄎㄎ)   2017-03-21 13:48:00
感謝樓上 我的理解也是這樣沒錯 兩者皆有罪是最先決條件可是67年第十次決議說 舉了甲一行為過失傷害乙丙(甲乙均為輕傷) 乙告訴後經起訴判決甲無罪 這時候丙再告訴某甲再經起訴 決議認為一行為僅受一次審判原則 其有無刑事責任已因前一確定(乙對甲告訴)判決所為無罪諭知而確定 此後一判決應為免訴判決這個決議看起來就是不用兩者皆有罪 看的是一個行為所以才覺得前後章節矛盾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3-21 14:30:00
你那個決議我看了,個人認為是死人見解,請業障重忽視它,我要上奏問一下專業的,之後再回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7-03-21 14:45:00
跟實務見解認真絕對會唸到不知所云=.=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3-21 14:55:00
我上網查了一下,本題請兩說並陳,感謝你,這問題真不賴。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7-03-21 15:33:00
67年決議一直都在用啊 實務上也沒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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