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的關係,這個概念要時時放在心裡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 時間: Mon Mar 20 20:35: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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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書,看到一段有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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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新版下冊第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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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起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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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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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係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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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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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經起訴部分 法院不得審理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經起訴的部分因為無罪,故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因此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如果下無罪判決,反而是訴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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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仍得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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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關於檢察官可以另行起訴有點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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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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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行為一罪或是一行為數罪下 應該未起訴都受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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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檢察官應該不能起訴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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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我是不是哪點想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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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煩指點一下
理由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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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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