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廢棄物處理公司租用農地挖坑,將有毒之煤渣偷倒在農地上掩埋,造成附近農田及灌溉用水之重金屬污染。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 40 條規定:「事業於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漁業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命其改善,並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一)路人甲經過該處農地,發現上述違法情形,依同法第 67 條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拍照寄送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主管機關函覆:「經查並無 台端所舉事實,檢舉不成立」,請問甲對於函覆內容能否提起行政救濟?
上網查了一下,大部分都是舉最高行政法院99年6月庭長法官聯席決議的見解,認為檢舉不成立的函覆是觀念通知,路人甲無法提起救濟。
但于亮的解題書是先舉上面決議,然後再舉釋字469,認為廢棄物清理法67條應該可以作為路人甲的保護規範,可以提起救濟。
想請問這題應該怎麼解比較好,我本來也是想引用決議,但是于亮的解法也有道理,這兩個實務見解應該怎麼用比較妥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