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一些民法共同抵押權875-1的問題
民法875-1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
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
假如,甲債務人以自己A地(限定負擔100萬)及乙的B地(未限定),共同為丙a債權(600萬)擔保,
而丙實行抵押權拍賣A地(賣300萬)B地(賣500萬),則仍應以抵押權人的A地價金
優先受償,故A負擔300萬,B負擔300萬。
立意讓債務人自己的地優先償還
問題來了
那如果A地有戊的第二順序抵押權,何解?
1.
是就照限定負擔的金額只負擔100萬,剩下的200萬負擔戊債權人第二順位的債權嗎?
不足的500萬由B地負擔
2.
還是雖然A地有限定100萬,但他們共同擔保的金額仍然是600萬,應該要比第二順位(二胎)
的戊優先受償,因此A地仍負擔300萬,則戊的第二順位債權則沒得清償呢?
請熟悉民法的大大指教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