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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民法 意定代理(授權行為之本質)
作者:
lopolin
(lopo)
2017-04-06 00:50:55
來源:華立 民法新修教程案例與應用
內容:
意定代理 授權行為之本質
書本內容寫到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法律行為
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167),故祉須本人有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
,即生效力,係單獨行為,亦無須一定方式(44台上一二九O)
例如:高中生阿花,應徵超商打工,母親不同意,阿花仍執意上班,問效力如何?
(1)打工為僱傭,為契約行為,阿花為未成年人,僱傭之契約
因其法代拒絕同意而無效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17-04-06 00:53:00
不知所云跳過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04-06 01:05:00
超商店員賣東西,不是賣自己的東西,而是基於店家(店長?)代理人的地位為買賣行為。除此之外,代理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在客人與店家之間,對限制能力人並無不利,故不以其為限制人而當然否定他能否成為代理人。所以(2)就是超商授與代理權給阿花的問題;(3)則是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不因是限制能力人所為而有影響
作者:
lopolin
(lopo)
2017-04-06 01:19:00
了解。感恩解惑,不好意思,我自學所以表達較差
作者:
wbar
(MAYBE)
2017-04-06 01:24:00
單純討論意定代理:超商與阿花間之僱用契約,因阿花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參民法79條)。此時爭點為阿花所為之買賣行為效力為何?前提須討論系爭商品買賣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為何?答案: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超商和消費者。故須討論超商與阿花間之僱用契約無效,是否影響超商與消費者間之買賣契約,亦即阿花是否有權代理超商向消費者作成買賣?因此,需要討論的是「授予代理權之性質」:請參照民法77條但書規定以及民法104條規定,學說有「代理行為係無損益之中性行為」,故可類推適用民法77條但書規定,超商授予阿卉代理權為有效(不因阿花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僱用契約而無效),因此阿卉代理超商所為之買賣行為係有權代理,依民法103效力直接歸屬超商,最後超商和消費者間之商品買賣契約也有效。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7-04-06 11:12:00
可以順便討論有因說無因說(與僱傭之關係)
作者: leo8847 (阿宗)
2017-04-07 20:41:00
77但(享受權利無庸負擔義務+代理屬無損益中性行為 -》這樣去看104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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