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間接正犯之毒酒案,客體錯誤or打擊錯誤?

作者: qize1428 (倫)   2017-04-13 20:06:46
如題
先給個例題參考
醫生甲為毒殺丙,請不知情的乙去幫丙施打毒針,惟乙誤聽為丁而替丁施打毒針,結果導
致丁死亡。
答:依通說,行為工具乙本身並無辨認行為客體之問題,故其錯誤在本質上應屬間接正犯
甲之操控錯誤,故應依打擊錯誤處理,阻卻故意
那麼請判斷甲對情境3跟情境4之死亡結果負故意或過失責任?
1.甲為毒殺丙,把毒酒送給丙,丙又把毒酒送給丁,結果導致丁死亡。
2.甲為毒殺丙,請不知情的乙把毒酒請轉交給丙,惟乙誤聽為丁而將毒酒給丁,結果導
致丁死亡。
3.甲為毒殺丙,請不知情的乙把毒酒請轉交給丙,惟乙誤聽為戊而將毒酒給戊,戊又把
毒酒送給A,導致A死亡。
4.甲為毒殺丙,請不知情的乙把毒酒請轉交給丙,惟乙誤聽為戊而將毒酒給戊,戊又把
毒酒送給A,A又把毒酒轉送回丙,導致丙死亡。
1.相信大家都做到爛了,法定符合說 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2.情境跟例題一樣,依通說為打擊錯誤,阻卻故意
那麼3跟4呢? 跪求神人解答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4-13 20:19:00
好有趣,先推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13 21:21:00
3、4都是間接正犯型態,差別在於3是偏離到其他客體,4未偏離到其他客體;論罪上,3是以間接正犯出立場論以打擊錯誤(因為採工具理論,所以被利用者本身不論是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對間接正犯來說都是打擊錯誤),4的話可能會評價為未重大偏離(如果照蔡聖偉老師的說法,就是因果關係偏離不影響故意既遂歸責)
作者: KEYs (ACE)   2017-04-13 21:50:00
這可以用「故意歸責階層」來審查嗎@@?就是可否用「修正風險理論」來審查呢?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7-04-13 22:18:00
從哪搞出來這些例題阿 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4-13 23:08:00
甲對A過失,但對丙是未遂,想像競合還是未遂吧你想的也沒錯,有學說認為以「被利用人是否自行辨識被害人」用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就是認為間接正犯對行為人攻擊錯客體有未必故意
作者: forty1248 (40)   2017-04-14 01:50:00
1跟客體錯誤沒關係吧?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04-14 10:06:00
疑問同上,1真的一定會是客體錯誤嗎?
作者: forty1248 (40)   2017-04-14 13:55:00
一直在線上,然後也不回...
作者: qize1428 (倫)   2017-04-14 16:44:00
我還在上班啦= =,在線上只是手機掛著,現在還沒空回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04-14 19:45:00
你的第一個連結,他要殺的是「小偷」;但你的例題1,是要殺特定人唷。真的有一樣嗎?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4-15 10:17:00
想聽聽樓上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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