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自學 所以優先購買權看不太懂
主要分不清優先購買權順序以"登記先後" "抽籤" "比例"的差異性
1.民法824條第6項: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順序以抽籤定之
2.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順序以登記先後為之
(我解讀為指有設定他項權利時,是這樣嗎= =?)
3.土地法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部分
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比率定之。
想請教這3種的使用時機是!?
另網路上看到
甲乙各持分基地1/2,丙有地上權,今乙要出售,優先順序為啥是丙>甲
為啥不是用上述第2點,以登記先後順序為之,甲>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