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總錯誤與善意取得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5-09 20:10:17
※ 引述《culminate (嚇死人的醜女)》之銘言:
: 題目如下
: http://i.imgur.com/fXEs5dq.jpg
: 甲得依照88條撤銷意思表示
: 問題點於是否撤銷後,乙就是無處分權人
: 甲仍是雷射印表機的所有權人,依118規定
: 甲承認前,乙和丙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 惟丙仍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 故丙有佔有該物合法權源,甲自不得向丙
: 主張767取回?
: 還是本題直接就講善意受讓就好了,不用提到
: 118無權處分的問題?
: 謝謝
不才獻醜,歡迎指教
1. 按民法88條I項,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表意人無過失,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此處的過失,向有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及抽象輕過失之區別
多數採抽象輕過失,不過這裡如果採了抽象輕過失可能會很難寫,
因為注意義務比較高,變成甲很難撤銷,寫不到後面,
所以可以寫具體輕過失或重大過失,因此甲可以撤銷
2. 甲對於契約內容並沒有表意錯誤<而是物權行為出現表示錯誤,
所以撤銷的是物權行為,乙沒有取得所有權
3. 甲可否依照767條I項請求返還?
得行使767條I項者,須為所有權人且占有人為無權占有
乙雖有債權,但該債權內容係噴墨印表機而不是雷射印表機
乙對於雷射印表機並沒有占有權源,故為無權占有人,甲得依767請求返還
4. 甲得否依179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可以,不贅述
作者: vivianpart (vivian_part)   2017-05-09 22:44:00
181是返還客體 是原物還是價額182是返還範圍 就像樓上說的
作者: KEYs (ACE)   2017-05-09 21:10:00
可否請教一下,181與182差在哪裡呢?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09 21:23:00
從題目看不太出來乙是否為惡意吧?如果乙向甲買印表機是縮短給付,乙從未仔細檢視該印表機就出售給丙,那乙反而是善意,此時就可能使乙丙間產生另一表示內容錯誤,此時爭點會轉為甲得否代位乙向丙行使意表錯誤撤銷權(這涉及錯誤撤銷權是否專屬於債務人)在肯定甲得代位乙得撤銷後,因可能僅撤銷債權契約,亦或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皆撤銷,此時再搭配丙是否善意,可能產生四種可能結論:1甲代位乙撤銷乙丙間買賣契約+丙為善意:因乙丙間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此時爭點就會變成丙得否主張無法律上原因仍可善意取得,分為善意取得有因說和善意取得無因說,若採有因說,丙無法善意取得,甲得逕對丙主張767;採無因說,丙仍善意取得,此時甲不得向丙主張不得得利。2甲代位乙撤銷乙丙間買賣契約和物權契約+丙為善意乙丙間買賣契約撤銷後自始無效,至於效力未定物權契約得否撤銷,我從沒看過這個爭點,如認為效力未定不得撤銷,抑或效力未定仍得撤銷,但卻對丙善意取得不生影響,那甲皆不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雷射印表機(這要另請教高人了)。3甲代位乙撤銷乙丙間買賣契約+丙為惡意乙丙間買賣契約撤銷後溯及訂立時無效,丙無法善意取得,甲拒絕承認乙無權處分行為,乙丙間之物權契自始不生效力,甲得向丙主張767。4甲代位乙撤銷乙丙間買賣契約和物權契約+丙為惡意乙丙間買賣契約撤銷後溯及訂立時無效,而乙丙間物權契約一樣有如3得否撤銷疑問,不過這問題於此時不重要,因為丙為惡意,經甲拒絕承認乙之處分行為後,乙丙間之物權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甲得對丙主張767。結論就是,不要自找麻煩做一堆奇怪的假設,知道老師在考什麼就寫什麼。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5-09 22:20:00
N大妳這個太複雜了...超出我腦袋可以思考的範圍 XD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17-05-09 22:24:00
182 要看是善惡意哦 對意思表示錯誤的知情與否會影響返還範圍的樣子不過也只影響善意之人的返還範圍
作者: j1o2s3e4p5h6 (剛好路過)   2017-05-11 17:33:00
N大這思路有點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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