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ulminate (嚇死人的醜女)》之銘言:
: 題目如下
: http://i.imgur.com/fXEs5dq.jpg
: 甲得依照88條撤銷意思表示
: 問題點於是否撤銷後,乙就是無處分權人
: 甲仍是雷射印表機的所有權人,依118規定
: 甲承認前,乙和丙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 惟丙仍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 故丙有佔有該物合法權源,甲自不得向丙
: 主張767取回?
: 還是本題直接就講善意受讓就好了,不用提到
: 118無權處分的問題?
: 謝謝
不才獻醜,歡迎指教
1. 按民法88條I項,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表意人無過失,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此處的過失,向有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及抽象輕過失之區別
多數採抽象輕過失,不過這裡如果採了抽象輕過失可能會很難寫,
因為注意義務比較高,變成甲很難撤銷,寫不到後面,
所以可以寫具體輕過失或重大過失,因此甲可以撤銷
2. 甲對於契約內容並沒有表意錯誤<而是物權行為出現表示錯誤,
所以撤銷的是物權行為,乙沒有取得所有權
3. 甲可否依照767條I項請求返還?
得行使767條I項者,須為所有權人且占有人為無權占有
乙雖有債權,但該債權內容係噴墨印表機而不是雷射印表機
乙對於雷射印表機並沒有占有權源,故為無權占有人,甲得依767請求返還
4. 甲得否依179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可以,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