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教106身特 行政法申論第一題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5-10 17:01:31
http://i.imgur.com/gmP9LW9.jpg
真心覺得會寫這題的人行政法真強,繞來繞去我頭都暈了@@
回到正題,經研究後我的解法如下,請大家幫幫看ㄧ下觀念及解法是否有誤,謝謝你 :)))
[答]
本題涉及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所為停業處分之法律性質、如何救濟及以何機關為被告。
(一)該停業處分之法律性質
依據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之懲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設置懲戒委員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懲戒覆審委員會,先予敘明。
1.依行程92…。
2.查本件…,甲直轄市政府建築師主管機關為該工務局,又該停業處分是以甲直轄轄市政府工務局所為之公法性、具體性、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性質。
(二)A如何救濟及行政訴訟被告之認定
1.依建築師法、行政訴訟法第4、24、J295之規定…。
2.A不服懲戒委員會之決定,應依建築師法向建築師中央主管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該覆審決定依J295為相當訴願決定。不服訴願決定依行程法第4條提撤銷訴訟。而本題之被告究是何機關?依行訴24可分為兩種情況:
(1)駁回訴願之原處分機關-工務局
(2)變更原處分之變更機關-工務局或中央主管機關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10 18:17:00
行訴24條第2款是給第三人受益處分用的,因為第三人受益處分對相對人來說是侵益處分,在相對人提起訴願並獲有理由決定後,讓第三人毋須先行對該有理由決定(撤銷處分)提起訴願,得逕以行訴24條第2款提起撤銷訴訟(即孤立的撤銷訴訟)。
作者: bbf811tw (北斗星之影)   2017-05-10 19:34:00
這題應該是在考103年2月決議 決議是說以工務局為被告題目完全是在抄決議內容連問的問題都一模一樣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5-10 20:18:00
問N大,所以我這題寫錯的地方是:撤銷停業處分只有ㄧ種被告可能,也就是行訴24本i的原處分機關?(公務局)另外行訴24本ii是適用鄰人之訴的概念對嗎?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5-10 20:27:00
這題題目也沒寫訴訟後續 顯然爭點不在第24條吧 而是b網友說的到底要以「直轄市政府」為被告還是「直轄市政府工程局」為被告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5-10 20:33:00
樓上是不是看錯了?題目最後一句不是問「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是何機關」嗎??不懂X大說的「沒寫行政訴訟後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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