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gmP9LW9.jpg
真心覺得會寫這題的人行政法真強,繞來繞去我頭都暈了@@
回到正題,經研究後我的解法如下,請大家幫幫看ㄧ下觀念及解法是否有誤,謝謝你 :)))
[答]
本題涉及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所為停業處分之法律性質、如何救濟及以何機關為被告。
(一)該停業處分之法律性質
依據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之懲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設置懲戒委員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懲戒覆審委員會,先予敘明。
1.依行程92…。
2.查本件…,甲直轄市政府建築師主管機關為該工務局,又該停業處分是以甲直轄轄市政府工務局所為之公法性、具體性、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性質。
(二)A如何救濟及行政訴訟被告之認定
1.依建築師法、行政訴訟法第4、24、J295之規定…。
2.A不服懲戒委員會之決定,應依建築師法向建築師中央主管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該覆審決定依J295為相當訴願決定。不服訴願決定依行程法第4條提撤銷訴訟。而本題之被告究是何機關?依行訴24可分為兩種情況:
(1)駁回訴願之原處分機關-工務局
(2)變更原處分之變更機關-工務局或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