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ggest (茂野吾郎)》之銘言:
: 題目:
: 乙進去商店搶劫財物,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A強力阻擋,乙欲逃離現場,即用力推倒A,乙遂迅速逃離現場。但A因倒地後頭部碰撞地面,送醫不幸死亡。試問:乙的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 解答:
: 乙成立刑法第328條第4項強盜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取財致死罪
: 問題:
: 因為乙已具強盜取財故意並著手,但依「大法官第630號解釋」,準強盜罪須先取財後強制,乙因脫免逮捕而將A推倒的行為,可以成立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罪嗎?
說真的,這題短短可是超多爭點
獻醜了,歡迎討論
1.其實我覺得題意不是很清楚啦,雖然前面寫進去搶劫財物,但是感覺還沒有壓制對方
因為A強力阻擋
第一個爭點是強盜未遂,到底是未達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還是未取得財物
但是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沒有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根本不成立強盜罪
所以這題,在第一步,採前者見解是強盜未遂,採後者根本就不成立強盜
顯然是採用前者可以寫比較多爭點,那就選前者,成立強盜未遂
2.後來為了逃離現場而用力推倒A,這裡可能只有傷害故意,甚至只有過失,
我個人覺得不到殺人故意 (想要逃走而推人,感覺的確沒啥期待可能性)
然後可以討論基礎行為未遂而重結果出現的時候能否評價加重結果犯未遂的問題
一說是看基礎行為有沒有罰未遂
另一說是區分基礎之罪是行為危險還是結果危險
不過強盜在這裡不管哪說都是可以成立加重結果犯的未遂的
不過有疑問的是因為應該已經不是前面的搶劫行為造成重結果
如果想讓她成立加重結果犯,就不要鑽牛角尖寫這個
如果想成立形式結合犯,就可以檢討一下這個
3. 討論形式結合犯,可以承前說可能沒有故意,但是可以提實務不要求故意同時性
再來是基礎行為未遂而相結合之罪既遂也是可以成立形式結合犯(實務見解)
當然不想讓它變成形式結合犯,那就說應該要要求故意同時性等等
4. 如果覺得不想成立加重結果犯,也不想成立形式結合,那就數罪併罰囉!
強盜未遂跟過失傷害致死,數罪併罰
我覺得重點是可以讓你寫很多爭點吧..
要我選,個人覺得加重結果犯是最適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