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pig (用心去完成每件事情....)》之銘言:
: 有人可否再分享上過王皓強老師的課~效果如何?
: 很怕到時那些時間和金錢又浪費掉!
: 再麻煩各位前輩給予分享~感激不盡!
【裁判字號】 105,易,598
【裁判日期】 1051125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98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
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0賢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0賢於民國99年間,曾報名參加臺中
學儒補習班所開辦之「99司法四等魔訓班」、「100司法四
等夜A班」、「100司法四第申論寫作班」等課程,而聽聞告
訴人曾盛(化名「王皓強」)之授課,因對曾盛之授課內容
有所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於104年10月23日前不詳時間
,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上網
瀏覽FACEBOOK(臉書)「監所夢想地粉絲團網站」,於帳號
「Hsu Prince」之貼文:「台中有某某老師很強,我想已經
在監所上班的人,一定聽過這位老師,至於是哪位,去補習
班打聽一下就知道。至於王X強,呵呵…一個漏斗效應可以
一個小時,嗯…不予置評。」下方留言指摘:「到處去檢舉
那位教的比他好的那位老師,自己正課都沒上完就烙跑了,
搞的台南、屏東的補習班都封殺他……只剩臺中可以有他棲
身之地……」等語,其中「搞的台南、屏東的補習班都封殺
他……只剩臺中可以有他棲身之地」之語足以毀損曾盛之名
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註: http://0rz.tw/XnNrg
其他的部分可以上法學資料檢索看完整判決書。
相關考點:刑法310、釋字509實質惡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