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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所有物返還 or 不當得利
作者: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05-24 17:08:47
唸王澤鑑的民總,在這邊一直想不通卡住
甲受乙詐欺購買泡水車,於交付後發現其事實:
甲得依民法92或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再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價金
為什麼這邊甲是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而非所有物返還?
難道因為甲交付的是錢,所以就適用不當得利?
會有這樣的疑問
是在書上看到另一個案例:
甲受乙詐欺,出售某物於乙並移轉所有權
此時甲為所有人,乙無權佔有
甲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究竟什麼時候該主張所有物返還或不當得利?
一直搞不清楚
麻煩大大們解答了
謝謝
作者:
goodmary
(瑪莉好)
2017-05-24 17:35:00
記得老師課堂上提過,若今天要用767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就如同我當時給你5張100元鈔票,我現在就要把當時給付的那幾張「特定」號碼的鈔票拿回來,但實務上不太可能如此,很難要求原物返還所以要適用179條規定,至於適用基礎原po可以參考民法第812、813、816條有關混合的規定,或許就比較清楚了~以上若有錯誤,先謝謝版友的指正 希望有幫助到原po:)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24 18:29:00
看個案中意思表示瑕疵在哪裡,債和物都有瑕疵就一起撤銷,後用767(其實179也可以,不過這時所受利益僅是占有);只有債有瑕疵就撤銷債,此時用179(所受利益為所有權)
作者:
star1023
(唯一的唯一)
2017-05-24 18:31:00
甲撤銷汽車的意思表示就符合不當得利,無法律原因上的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另一題受詐欺移轉書的所有權,因債權行為未撤銷,依無權占有請求返還。(小小見解,有錯請版友指正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5-24 19:24:00
可是受詐欺如果撤銷 債物權行為不是用共同瑕疵理論一併消滅?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24 20:42:00
詐欺或脅迫通常會使債和物具共同瑕疵,兩者皆撤銷而價金仍由行使詐術的買受人所有的原因為動產混合,不過添附僅為使物權法律關係安定,並未使無法律上原因的受益人終局獲有該利益,故出賣人仍得依816條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請求買受人償還想當價金之價額及其利息(買受人為惡意受領人)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7-05-24 22:54:00
第二個例子,應該可以主張767跟179吧
作者:
ulich
(呵呵喔喔)
2017-05-25 03:50:00
物權行為無因性怎麼會因為債權被撤銷就失其效力。受讓人仍然可以保有該物,只是債權被撤銷後,就保有該物之法律上原因消失自然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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