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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醫師法上告知義務違反的不完全給付
作者:
julie8j8j
(飛鳥)
2017-06-03 10:45:12
最近讀到醫療糾紛的問題
依照醫師法第12條之一的規定
醫師在診治病人時有告知義務
沒有將病情完整告知的話
依99台上字2428為不完全給付
得依民法第227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但第227條第一項之規定是說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病人因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最後死亡
應依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賠?
這樣的情形是不得補正的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無利益呢
判決中都只有提到用不完全給付請求
卻沒有說到到底要依給付不能或是給付遲延的規定
大家有什麼想法呢
作者:
manlike
( )
2017-06-03 10:50:00
給付延遲吧~ 醫生有能力可以告訴你 只是慢了點告訴你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7-06-03 15:17:00
226就是可歸責給付不能的規定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6-03 20:29:00
個人覺得補正無利益,給付不能,另外還要227II加害給付賠償固有利益
作者: cacalotur
2017-06-04 03:10:00
都不是,是227-1準用192、194
作者: SUN0727
2017-06-04 14:32:00
診治病人時就已經有給付的動作了,未告知病情屬於不完全給付(227一項),而一項後段說得依遲延或不能之規定是因為不完全給付是一種瑕疵給付,一樣會有可以補正或不能補正的情況,只是構成要件與給付不能和遲延給付不同,以上狀況如果醫生可歸責而1.病人未死且告知有利益得依227一項後段遲延給付之規定主張其權利,且如果因為遲延知道病情而健康有所侵害得依227-1準用193、195請求損害賠償2.病人已死則屬於227一項後段依給付不能之規定主張其權利,並得依227-1準用192、194請求損害賠償。以上淺見
作者:
jaggur
(畜生不要吵2.0)
2017-06-07 13:16:00
106.台上.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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