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親屬繼承編

作者: bigear1030 (我要努力向上)   2017-06-05 11:59:40
1.104原民三等、申論第一題
甲、乙離婚,離婚後其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歸乙,甲對丙不曾扶養與聞問。丙40歲時,找
到甲,並發現甲在丙21歲那年,被丁收養。丙決定與生病的甲及年邁無謀生能力的丁3人
共同居住,並負擔兩人之一切生活費用。日前,丙因颱風在工地留守,不幸意外死亡。丙
未婚且無子女,試問:丁、丙是否有祖孫之親屬關係?上述何人可對丙留下之遺產主張權
利?
此題我發現各家補習班在甲被丁收養後,與丙是否仍為父子關系有不同解答
高x
甲不得繼承丙之遺產:
按第1077條第2項之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系存續
中停止之。」本案,甲於被丁收養時,依本條之規定,與丙之親屬係停止之,故甲並無繼
承權。
xx王
甲為丙死亡時之遺產繼承人
丁收養甲之效力雖不及於丙,惟甲與丙間之直系血親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甲被出
養而受影響,亦即甲仍為丙之直系血親一親等之尊親屬。
個人偏向高x解答但我google了一下
不止一家答案跟xx王相同
因此想請教版上高手解惑此題何解較妥當?
作者: cj06cj06 ((()))   2017-06-05 12:24:00
ㄧ 否 二 僅甲乙可主張離婚之後還是直系血親,除非丙又被別人收養,甲丙關係才會暫停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6-05 12:26:00
在考1077條第4項但書,照條文直接操作,甲丙無親屬關係,但你從題目給你的資訊來看,亦即甲被收養時丙無從知悉,所以無法表示同意不可歸責於丙,其次為甲丙丁後來一起居住事實,似乎偏向要從目的性限縮解釋該條項,於丙非因過失而無法知悉甲為丁收養時,得自丙知悉時起一段時間表示同意與否,另為維持法安定性與其他人信賴,於丙同意時,其他人已取得權利不受影響。
作者: LONGLONG (糕鹽值)   2017-06-05 12:49:00
卡等解答,我覺得丙從頭到尾都沒同意啊倒覺得會是由乙繼承?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7-06-05 12:53:00
稅特好像也有這題 我記得我有寫1118-1
作者: itchsheep (sunnyyang)   2017-06-05 16:59:00
甲乙離婚,甲和丙的父子關係不是仍存在嗎?又甲被丁收養,若丙無同意那收養的效力僅至甲而已,即丁丙無祖孫關係,收養暫停的應是甲和原生父母的關係應該不影響甲和丙之間的父子關係?丙死亡時僅甲乙兩親屬,繼承權由甲乙取得?不知道是否有錯?
作者: LONGLONG (糕鹽值)   2017-06-05 17:07:00
1077第二項,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樓上我想親屬間應該就包含兒子囉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鏡)   2017-06-05 17:55:00
n大的見解好獨特,說不定閱卷委員正想看到這種答案(?)
作者: itchsheep (sunnyyang)   2017-06-05 18:26:00
謝謝 忽略親屬了
作者: fusapphire ( )   2017-06-05 20:21:00
丙丁無祖孫關係。1079第四項不及於已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甲被收養,甲與原生父母關係停止及(其親屬)→是指透過甲原生父母而來的親屬關係停止(像甲母的弟弟=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6-05 20:39:00
乙甲可以繼承 丙丁關係應該分為有同意跟未同意兩個狀況
作者: nicolas0608 (賈瑞)   2017-06-05 21:07:00
看不懂n大的意思嗚嗚 不是1077 IV丙同意就有 不同意
作者: LONGLONG (糕鹽值)   2017-06-05 22:48:00
而且可以注意1077最後,前項同意準用1076之1第二項及第三項。代表丙的同意還必須書面經公證。我想提議丙沒有這些動作吧。甲是沒有繼承權的。或向法院聲明做筆錄。
作者: bigear1030 (我要努力向上)   2017-06-05 22:52:00
我想法跟L大最接近~想請問f大1077-4不及於已成年直血卑親屬是從哪一條或是什麼判例上得知呢?
作者: JIXXK   2017-06-06 08:37:00
樓上 就1077條第4項反面解釋 去看立法理由也可 寫得很清楚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6-06 14:41:00
1077IV項,同意f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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