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原民三等、申論第一題
甲、乙離婚,離婚後其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歸乙,甲對丙不曾扶養與聞問。丙40歲時,找
到甲,並發現甲在丙21歲那年,被丁收養。丙決定與生病的甲及年邁無謀生能力的丁3人
共同居住,並負擔兩人之一切生活費用。日前,丙因颱風在工地留守,不幸意外死亡。丙
未婚且無子女,試問:丁、丙是否有祖孫之親屬關係?上述何人可對丙留下之遺產主張權
利?
此題我發現各家補習班在甲被丁收養後,與丙是否仍為父子關系有不同解答
高x
甲不得繼承丙之遺產:
按第1077條第2項之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系存續
中停止之。」本案,甲於被丁收養時,依本條之規定,與丙之親屬係停止之,故甲並無繼
承權。
xx王
甲為丙死亡時之遺產繼承人
丁收養甲之效力雖不及於丙,惟甲與丙間之直系血親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甲被出
養而受影響,亦即甲仍為丙之直系血親一親等之尊親屬。
個人偏向高x解答但我google了一下
不止一家答案跟xx王相同
因此想請教版上高手解惑此題何解較妥當?